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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20-0004
泰政办〔2020〕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有关单位:
《泰顺县深化生态大搬迁改革的若干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深化生态大搬迁改革的若干政策
为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部《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的实验方案》重点项目改革,扎实推进全县生态大搬迁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和《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泰委发〔2016〕189号)、《泰顺县深入贯彻“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九字方针,做好“下山居住、上山致富、人才回归、产业兴旺”文章,有序推进生态大搬迁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委办发〔2019〕37号)等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搬迁对象限定
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含)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户,生态红线范围内搬迁户,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重大工程拆迁户,D级危房户和2019年以来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原房倒塌户(含房屋严重受损无法修缮需拆除),2019年村级规模调整撤并村有意愿搬迁农户。
二、搬迁对象享受补助政策,必须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和附属建筑物(生态红线范围内经审核允许保留的除外),并将户口迁入安置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