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0-2019-0004
〔2019〕13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划分我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
一、禁燃区范围
县城建成区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为生态环境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Ⅲ类燃料组合,包括: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