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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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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19-0005

泰政发〔2019〕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8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8〕20号),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和全国、省、市、县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公益属性与市场方向兼顾,坚持精准扶持与规范管理并举,坚持历史性与先行性结合,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在法人治理、财政扶持、投融资、收费等方面,形成差别化、有针对性的民办教育公共政策体系,破解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难题和障碍。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三)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学校要建立党组织,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把党建工作作为民办学校注册登记、年检年审、评估考核、管理监督的必备条件和必查内容。

(四)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决策层和管理层,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理事会)在作出决策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

三、建立健全办学机制

(五)放宽办学准入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落实民办学校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环境,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吸引优质、有品牌特色的民办教育资源进入我县教育领域。

(六)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对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下同)按照举办者自愿选择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之后举办者可再次申请转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现有民办学校(2016年11月7日前正式设立的)到2022年底前完成分类登记。

(七)落实民办学校规范招生和分类收费政策。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内,与公办同类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规范招生。营利性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幼儿园自主确定。县政府按照市场化方向确定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收费政策,并依法加强对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

(八)落实民办学校师生权益保障制度。全面实施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应依法缴纳教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逐步提高教师工资,工资原则上不得低于上年度我县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职称评聘时,不作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要求。教育部门要把民办学校教师纳入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系列、同要求、同待遇的教师培训体系。

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学校要建立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九)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加大政策推介和引资力度,积极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为降低学校办学成本,鼓励盘活存量教育用地、存量校园等资源,以租赁方式交由社会力量举办学校。鼓励优质民办学校扩大办学规模,强强联合,实行集团化办学。

(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民办学校教师师德建设机制,完善师德规范,引导教师争做“四有”好教师,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个人信用记录。落实民办学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民办学校教师同步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保障教师参加培训的权益;鼓励民办学校建立“师训中心”,形成自有力量的师训体系和平台。

(十一)推行编制报备员额制度。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简称民办报备员额),民办报备员额纳入实名制管理,使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使用编制报备员额教师有关招聘、奖惩、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及岗位晋级等人事管理事项,参照公办学校同类人员执行,符合省规定条件的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五、加大财政支持和要素保障力度

(十二)优化财政扶持机制。县财政每年在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以下项目的奖励和补助:(1)学校星级评估和升等创优奖励;(2)校长(园长)、教师培训培养补助;(3)民办学校年度检查优秀奖励;(4)新建民办学校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设施设备补助。同一学校(幼儿园)同一项目市、县两级财政不重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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