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9-0004
泰政办〔2019〕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为了及时救助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5〕120 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目标,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负责原则,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疾病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要紧急救助但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救助基金设立和筹资
(一)基金设立。设立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承担我县医疗机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募集和拨付功能。
(二)基金筹资。县财政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各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资。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辖区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县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救助对象、基金支付范围和支付流程
(一)救助对象。
在泰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已经安排专项救治资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除外)。
(二)基金支付范围。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
2.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基本生活照料费用)。先由责任人生育保险、工伤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以及公共卫生经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的,由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支付或补助。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身份明确且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的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支付流程。
1.救助申报。各医疗机构对其因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申请基金支付,并填写泰顺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
2.身份认定。公安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进行认定。
3.经济鉴别。民政部门根据各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对疾病应急救助对象有无经济负担能力进行鉴别。
4.资金核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县公安、民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红十字会等部门单位组成。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每季度对各医疗机构申报的疾病应急医疗救助案例进行定期审核并确认救助金额。
5.资金拨付。县红十字会根据联席会议的意见,于10 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的急救费用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
6.资金追偿。县红十字会向医疗机构支付急救欠费后,有关部门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经济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资金退回到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四、救助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基金管理。
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为县红十字会,县红十字会要严格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的原则,切实加强基金管理。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有关部门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群众代表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负责审议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资金运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