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0-2019-0001
泰政发〔2019〕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户口迁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规范我县户口迁移业务办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4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9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6〕26号)、《泰顺县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5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申请户口迁入泰顺县范围适用本规定。
国家、省市对落户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落户:
(一)《泰顺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的ABCDEFG类人才,本科(含技工院校技师班)以上学历和应届大专(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可在县内先落户后择业。
(二)前款之外的下列人员,可在县内先择业后落户。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人才;
2.由县级职能部门或者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引进的人才类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亲属投靠落户:
(一)父母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投靠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可申请投靠落户;
(三)成年子女为县内家庭户口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申请投靠落户;
(四)拥有县内家庭户口且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按国家、省规定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父母,如在县范围内无成年子女照顾,可允许1名成年子女投靠(照顾)迁入户口。老年父母是指父母一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父母在县范围内有无成年子女情况由公安机关进行核实。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准可办理居住社保落户:
(一)在县内具有合法所有权房屋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县内落户;
一户家庭在一个固定住所立户,父母和子女、夫妻可以互相凭对方产权房屋落户,非住宅用房和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
(二)在县范围内有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规定参加县内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可在县范围内落户。
第七条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评定获得荣誉称号未超过5年的人员,可在当地落户。
第八条 县范围内各乡镇之间的户口迁移,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可将户口迁入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稳定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