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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顺县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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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190008

 

泰政办〔2019〕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进一步拓展工业用地空间,提升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343号)、《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57号)、《温州市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决定在全县开展低效工业项目整治提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低效项目整治),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为目标,以盘活资产、提升承载力为导向,按照效益优先、集约节约、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快处置“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项目,大力引导低效工业项目内涵式挖潜、集约化利用、规范化流转,有效盘活一批低效工业项目,促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三年努力,全县完成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工业企业整治,完成“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等低效工业项目整治300亩以上,其中空置、出租及不规范使用厂房整治15万平方米以上,工业企业产出效益得到明显提升。2019年完成低效工业项目整治200亩以上,其中空置、出租及不规范使用厂房整治10万平方米以上。

三、工作内容和处置办法

(一)工作内容。

对土地利用不充分、产出效益低下的工业项目按以下四类标准进行调查摸底 ,根据相关处置办法和措施处置到位。

1.“用而未尽”工业项目指在合同建设期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项目:

(1)实际开发建设容积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

(2)土地开发建设面积比例达到1/3 以上但不足70%的;

(3)用地范围内未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3亩(含)以上的;

(4)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经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含经批准分期实施),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

2.“建而未投”工业项目指合同建设期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项目:

(1)土地开发建设面积符合要求,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合同约定的 25%以上但不足 70%的;

(2)厂房已竣工,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投入生产,闲置状态1年以上的。

3.“投而未达”工业项目指合同建设期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工业项目:

(1)对于已经签订合同的工业项目,建设开发面积和投资强度符合要求,但约定达产年份亩均税收均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标准的;

(2)对于没有签订合同或者签了合同但没有约定亩均税收要求的工业项目,2018年度亩均税收低于3万元的。对于经登记备案的出租工业项目(厂房),承租企业税收可以合并计算。

项目合同是指工业投资项目管理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招商协议等政府或部门与投资企业签订的约定土地开发要求、明确违约责任和处置措施的合约。各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土地开发要求不一致的,按约定的最高标准执行。

4.空置、出租及不规范使用的工业厂房指工业项目竣工投产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厂房:

(1)厂房空置1年以上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厂房用于出租且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3)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改变厂房用途,或者经过批准但超期使用的。

(二)处置办法。

1.“用而未尽”“建而未投”“投而未达”工业项目处置。

(1)限期整改。对于“用而未尽”“建而未投”的工业项目,各乡镇政府(或工业园区服务中心)督促企业通过追加投资方式,限半年内启动厂房及配套用房扩建、设备技改、开工生产,1年内完成开发建设,达到合同约定建设容积率、土地开发比例、投资强度。

(2)补缴承诺税收差额。对于约定达产年份亩均税收未达到合同的约定标准的工业项目,须按照达产年份税收差额部分向所在乡镇政府缴纳违约金。对于生产经营正常而税收明显异常的企业,要采取税务辅导等举措帮助回归正常。

(3)资源要素差异化配置。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及要素资源差别化配置办法,在用地、用电、用能、用水、排污、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资源配置上采取限制性或差异化措施,倒逼整改提升。对于我县产业导向目录限制和淘汰类的现存企业,通过制定和实施淘汰计划,按照先易后难、有序处置的原则,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性措施,分批次淘汰低效企业和落后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承接优质产业项目。

(4)回购利用。对于要求限期整改仍未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关停企业的未开发土地,以及达到约定优先回购条件的土地,由县政府优先回购。土地回购价格按合同约定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5)分割转让。无法实施优先回购的供地在3年以上“用而未尽”工业项目,允许对未开发利用工业用地进行分割转让,引入产业链企业。分割项目须对原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并按约定处置到位,转让方案须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并按照不低于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属地产业导向要求,并参照“标准地”制度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工业项目投资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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