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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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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19-0003

 

泰政办〔2019〕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充分激活企业经营活力,根据国家有关减负政策、《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8〕113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

1.落实国务院增值税改革措施。自2018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分别由50万元和80万元统一上调至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允许在2019年底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2.落实国务院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将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提高至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2018年1月1日起,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的政策由科技型中小企业扩大至所有企业。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从2.5%提高到8%;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自2018年5月1日起,对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2018年1月1日、7月1日起执行。将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提高至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提高至均不超过5000万元。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季销售额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3.落实关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动漫产业增值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等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进一步加大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力度。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提高A类、B类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幅度,A类企业减免幅度为100%、B类企业减免幅度为80%,其中拟上市企业、龙头骨干型工业企业、高成长型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服务业重点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重大泰商回归(招商引资)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经济企业、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等九类县委县政府重点支持的企业或项目,减免幅度提高至90%。暂未实施综合评价的企业,按亩均税费贡献分别给予50%-100%的减免优惠(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5.进一步降低企业其他税收负担。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统一下调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工业企业为70%,商业企业为40%,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30%,其他企业为80%。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自2018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9年1月1日起,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等车辆和机动船舶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取消对分支机构数量的限制。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50%的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二、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6.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2017年降低25%的基础上再降低25%。(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县残联、县发改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7.停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公告》(第272号)执行;自2018年8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现行基础上下降30%。(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8.减免相关技术服务收费。结合检验检测资源开放共享政策,对小微企业产品质量送检的免收委托检测费;对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的企业,实行零收费。对小微企业计量检定委托免收委托计量检定费;对全省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制造业创新中心提供的计量校准、测试服务费降低20%收取;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免费检定。(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9.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自2019年1月1日起,逐步降低工商业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限制性要求,逐年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10.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按照省物价部门统一部署,利用增值税税率调整等空间,采取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等措施。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环节收费,取消除申请验表费、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的所有业务收费。做好全部临时接电费清退工作。(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11.规范转供电环节,落实小微企业用能政策。对于产权清晰、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转供电主体,尽快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实现直接供电到户。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的通知》(浙价资〔2018〕109号)的相关要求,做好清理规范工作,取消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国网泰顺供电公司)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人力成本

12.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综合考虑收支政策和基金运行,在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前提下(即2018年6月底基金支付能力超过24个月时),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可临时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住院统筹、门诊统筹单位缴费率各降低0.5%)。(责任单位:县医疗保障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13.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2019年12月31日前,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时,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50%;可支付月数在18-23个月之间时,除一类行业外,其余各类行业现行费率下调20%;可支付月数不足18个月时,现行费率不下调;以上费率调整后不得低于一类行业基准费率。各类行业缴费比例下调后费率低于一类行业现行费率的,按一类行业现行费率执行。(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14.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全县失业保险单位费率0.5%、个人费率0.5%的政策执行时间由201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泰顺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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