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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1-2019-0001
泰政办〔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泰顺县文艺精品创作和文化繁荣发展,鼓励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并使全县文化精品创作评选和扶持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县委十三届六次全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泰委〔2014〕1号)提出的“设立文艺精品创作发展基金,鼓励文艺精品创作,加强文艺人才培养,促进文学艺术繁荣发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顺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坚持艺术性和思想性并重,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主旋律和社会正气。
第三条 成立泰顺县文化精品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文化精品创作扶持奖励的评审工作,并做好每年文艺创作题材的规划和实施。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委宣传部,负责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条 自2018年起,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建立县文化精品项目创作生产扶持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对泰顺县单位或个人创作出品、投资制作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或泰顺县以外以泰顺元素作为创作题材的原创文化精品项目的扶持奖励。
第五条 专项资金分为扶持资金和奖励资金。扶持资金以补助形式发放给文化精品项目创作单位和个人,用于文化精品项目的创作、生产、传播等各个环节。奖励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文化精品项目创作单位或个人实施奖励。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扶持范围
(一)作品创作生产。凡从事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特别是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重大文艺奖项的影视剧(含动漫影视、微电影、MTV、微剧、专题片、纪录片等)、广播剧的剧本创作、制作播出;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获得重大文艺奖项的舞台剧和其他舞台形式的剧本(台本)创作、排练演出以及其他文学作品(含网络文学)的创作出版。
(二)参赛参演参展。代表我县参加具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公认的国际国内文艺比赛、演出、展览,在全国或省市产生较好社会效果的,或有望获奖的文艺作品。
(三)重大文化活动。对宣传传播我县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文化活动。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影视、广播、舞台剧等作品制作播出和排练演出,扶持金额视项目总投入而定,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特别重大、有影响力的作品另行研究扶持标准。创作阶段拨付扶持资金的30%,播出(演出)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
(二)文学作品创作(含剧本创作)出版,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一般在形成公开面世的有效传播产品后拨付。
(三)戏剧作品扶持标准0.5万至5万元。剧本创作阶段拨付20%,排练阶段拨付50%,首演后拨付剩余30%。
(四)有望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力或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大型音乐、舞蹈、朗诵、曲艺作品扶持标准0.5万至5万元。剧本(台本)创作阶段拨付30%,演出后拨付剩余70%。
(五)文艺团体或个人参赛参演参展,扶持金额视实际基本需求而定,原则上个人不超过5万元,团体不超过20万元。创作阶段拨付扶持资金的30%,参演参展后拨付扶持资金的70%。
(六)对宣传传播泰顺有重大影响力或有市场潜力的演艺项目和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投入情况,扶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一般在演艺项目和文化活动开展后拨付。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奖励范围
(一)文学类项目。在国家级或省级报刊发表,或在出版社出版有影响力的文艺评论、文学专著、作品集,包括在国家级或省级正规大赛中获奖的小说、散文、报告文学、诗词、儿童文学、民间文学、文学专著、作品集等作品。
(二)展示类项目。在国家、省级美术、书法、摄影、雕刻等展赛中获奖、入展或入选,以及在国家或省级刊物上发表的作品和学术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