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8-0001
泰政办〔2018〕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我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和《浙江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参照《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城市及各规划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
第四条 以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人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住建部门在建设单位或个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规定执收,并出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六条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计算容积率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城市(罗阳镇)规划区:住宅(私人建房)每平方米50元,
非住宅(公建和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等)每平方米100元;
建制镇(其他镇)规划区:住宅(私人建房)每平方米40元,非住宅(公建和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等)每平方米80元;
其它规划区:非住宅(公建和国有出让建设项目等)每平方米30元。
第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军事用房项目(不含营业用房);
(二)政府投资的教育、医疗、社会福利等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道路交通、城市给排水、供气、供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安全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