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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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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18-0001

泰政发〔201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加大违法建设管控处置力度,及时有效预防、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确保违法建设防控治理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存量违法建筑应拆尽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温州市新建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坚持权责一致,构建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责任体系

(一)县政府组织领导全县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防控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违法建筑管控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拆除工作,并做好拆后土地利用等工作。

(三)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职责:

县住建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城镇规划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职责,具体负责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国土、交通、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切实加强日常巡查,并负责本行政区内违反土地管理、交通、林业、水利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供电、供水等部门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各项工作。国有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干部员工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监督。

二、坚持部门联动,构建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执法机制

(一)健全完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条块结合、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和“反应快速、执法有序、运行高效”的违法建设执法体制,切实形成违法建设防控管理的强大合力。

(二)县国土、住建、交通、林业、水利、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要与属地乡镇加强沟通和配合,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置决定及执行情况书面告知县市场监管、安监、税务、文化、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坚决铲除以违法建筑获取非法利益的土壤,限制违法建筑发挥作用,抑制违法建设行为蔓延。

1.不得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参与违法建设或者对违法建设知情不报的,县住建局应当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有相关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2.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不动产使用权转移登记。

3.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对单位或者个人以违法建筑作为企业注册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的,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县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县税务机关不得办理税务登记,县文化、公安、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或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4.不得以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获取贷款。以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金融机构应当向违法建筑执法机关查询是否存在违法建筑,经违法建筑执法机关确认存在违法建筑的,不予发放抵押贷款;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将违法建筑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不动产登记机构暂停办理抵押权登记。

5.不得为违法建筑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对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相关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相关单位不得提供通电、通水、通气、通信等服务。

三、坚持依法治理,严格执行违法建设防控制度体系

(一)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对违法建筑按核查认定、补办、拆除(局部拆除)、没收违法建筑(没收违法收入)、暂缓拆除等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二)严格执行农村非法“一户多宅”处置有关规定。要按照《关于开展农村“一户多宅”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泰政办发〔2014〕69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农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和泰顺县农房建设遗留问题处置细则的通知》(泰政办〔2016〕133号)、《关于印发泰顺县县城规划区内私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17〕32号)等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规定,通过疏堵结合,切实解决乡村“一户多宅”违法建设问题。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等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范围、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加大对临时用地、临时建筑的监管力度。同时,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支持我县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泰政办〔2015〕126号),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用房及农业管理用房的管理,严防设施管理用房改变使用性质。

(四)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泰顺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规定的通知》(泰政发〔2017〕145号),建立自行拆除、代为拆除(包括代履行、立即代履行、委托拆除)制度,明确代为拆除的具体范围、拆除主体、拆除程序等内容,提高违法建筑拆除速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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