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7-0013
泰政办〔2017〕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我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有效管理,根据《浙江省小型农村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浙交监〔2016〕3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联网公路和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实际问题,现对《泰顺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办法》(泰政办〔2015〕141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安保设施
对改造提升前无安保设施的农村公路,在改造提升工程完工后,由县公路管理局负责建设安保设施。对本年度当年度需改造提升且无安保设施的农村公路,由县公路管理局在每年当年下半年统一设计安保设施,且并纳入下一年度全县农村公路安保设施项目,优先组织施工,以确保尽早启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整体验收。
农村公路在改造提升前,已有安保设施的项目,由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业主负责实施安保设施的修复、移位,;安保设施修复、移位要与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二、违约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