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7-0005
泰政办〔2017〕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有关企业:
《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支持企业生态发展,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深入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节能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企〔2014〕46号)、《浙江省清洁生产行动计划(2013-2017)》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县政府设立100万元的节能政府专项资金,每年纳入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三条 使用原则
择优扶持、突出重点。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重点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推广和应用节能、节电、节水的技术改造项目等。
公开公正、科学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扶持对象
在泰顺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共机构以及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均可申请该资金补助。
第五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助、奖励方式进行支持。同一会计年度,每单位申请的同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享受县财政其他资金补助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六条 扶持范围标准
(一)支持企业实施节能改造。企业采用先进节能技术、设备、工艺、产品,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公共建筑采用高效制冷(热)、送水和送风技术实施中央空调系统改造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建)的2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研发机构研发的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项目,经市级以上鉴定合格并推广应用项目,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8万元奖励。
(二)支持企业开展节水改造。企业采用先进节水工艺、技术和设备,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以及开发、生产和推广低水耗的用水产品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水(电)平衡测试项目并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4万元补助,被评定省级绿色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评定为省市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和4万元奖励。对持续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和水(电)平衡测试方案项目,以及研发、推广应用各类资源综合利用、集中供热、可再生能源和绿色照明技术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