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0-2017-0009
〔2017〕15号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基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县已全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浙江省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温州市及所辖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浙编办函〔2016〕95号)和《温州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实施方案》(温委办发〔2016〕84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首批划转行政处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8月19日起,以下8个方面共245项事项的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职权,划转由泰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外,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转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强制决定一律无效。具体事项见附件。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事项,共69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