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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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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SD00-2017-0007

泰政发〔2017〕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灾后民房重建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列入避灾安居工程实施计划的避灾生态移民安置工程、危旧房治理工程、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台风灾害倒房和严重受损户救助工程四大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项安排用于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上级财政资金、特扶资金、县财政预算资金和其他资金。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督查和资金使用安排,县审计局牵头负责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和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是避灾安居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前期工作、建设管理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于当年2月底前将实施方案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实施概况、项目建设内容、规格和规模、总投资和资金来源结构、政策扶持、项目管理及保障措施。

第七条  项目审核。3月底前,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类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审查汇总,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审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八条  项目实施。

(一)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核后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擅自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如有确实需要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项目原申报程序进行调整。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实行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和招投标制度,加强对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等方面的监督。

(二)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相关责任制,落实责任目标和责任人,科学制订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并在当月20日前向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报表。

第九条 项目督查。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实施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二)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完成一项避灾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完成一项销号一项。验收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总结或小结;

3.重建户清单;

4.公共设施项目清单;

5.实施前后对比照片(电子格式);

6.项目立项文件;

7.招投标文件;

8.项目合同书;

9.项目实施方案(含施工图纸);

10.公示公告资料;

11.财务凭证;

12.其他相关材料。

(三)各有关乡镇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台帐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项目档案。

(四)每年12月15日前,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避灾安居工程建设资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账核算的原则。涉及特扶资金的,按照《浙江省特别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补助。

(一)避灾移民小区安置。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二)自行购房。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的,参照地震灾后重建政策,整合省、市、县扶持资金,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参照《泰顺县灾后民房重建工作实施细则》,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三)原址原建。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四)重建户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经所在乡镇政府组织管辖地的住建所和国土所实地核查确认后,报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即可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地震灾后重建对象旧房拆除同等享受(原拆原建除外)。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原址原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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