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CTSD01-2017-0003
泰政办〔2017〕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泰顺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排除我县城乡危旧住宅房屋安全隐患,加强城乡危旧住宅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温政办〔2016〕4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旧住宅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以下简称危房)。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机构鉴定,其危险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危房必须按本细则及时治理、及时解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C级或D级的危房结论鉴定报告应当由鉴定机构报送县住建局备案。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所有人
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如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拒不申请
鉴定的,由属地乡镇直接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为危房的,鉴定
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经鉴定为非危房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并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对经鉴定为危房的房屋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解危工作。
第五条 危房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各乡镇负责辖区范围内危房的排查、建档、治理整改等工作,做到“边排查、边建档、边整治”。
第六条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和相关功能区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危房治理改造的指导、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C、D级危房在未解危之前不得出租或作为各类经营性场所使用。
第八条 D级危房严格执行“五个一律”,即“一律依法由乡镇发布危房公告,一律依法限期搬离(逾期不搬离的由属地乡镇依法强制搬离),一律依法贴封条禁止出入,擅自撕毁封条回迁入住的一律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的一律依法拆除”。
第二章 C级危房治理
第九条 各乡镇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 (特别是木结构且有历史价值的房子)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行修缮加固为主,农户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属地乡镇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修统建。设计加固或修缮治理方案并报属地乡镇,经属地乡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备案后,由有资质施工单位或取得《村镇建筑工匠岗位证书》的工匠实施整治施工,治理完毕后对房屋安全实行实时动态监测,属地乡镇应严格按规定时间将观察内容的变化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县住建部门。紧急情况下,实行即察即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措施。
D级危房确因条件限制或具有历史保护价值不能实施拆建改造的,可参照上款规定执行;C级危房确因无法加固修缮或加固修缮治理成本过高等原因而建议整体拆除的,可参照本细则D级危房改造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D级危房改造
第十条 D级危房根据所处地域、规划要求等的不同,采用产权置换、货币安置、原址重建或异地重建等不同方案分类处置。具体按以下情形分类处置:
(一)避灾移民小区。D级危房可安置到避灾移民小区,各中心镇建成区内的避灾移民小区以套房模式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做到功能完整、经济美观、安全舒适,并符合相关规
划要求。除各中心镇外,凤垟、柳峰等其他乡镇按群众意愿,也
可以榴房模式建设,榴房的设计要突出泰顺地域建筑特色。
(二)自行购房。鼓励有条件的D级危房重建户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迁移安置。
(三)原址重建。指D级危房可在原村或原址上重建民房。
(四)县级以上文物保护范围、氡泉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及古村控制范围内的D级危房,原则予以加固修缮,其加固修缮方案经文物保护及旅游管理单位核定后,按本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如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安全隐患的,可按相关规划要求予以拆复建,申请拆复建的设计方案应先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核定;如涉及到古村保护规划编制已经县级审查通过但尚未批复的,可参照正在编制保护规划的报批稿或中间成果先行启动拆复建审批工作,具体审批由属地乡镇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及其他相关部门把关。不符合规划用地功能的D级危房,就地安置时,应尽量优化调整建设位置,如无法调整建设位置的,可优先按无房户另行安置异地重建。泄洪区及地质灾害范围内危房拆复建应征求相应部门意见。
(五)除上述(一)至(四)项规定的范围以外的D级危房,因建筑密度过高,其建筑间距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鼓励按城中村(旧村)改造、联户拆建或异地拆复建方式处置,确因条件限制不能统一改造建设的危房可以在原址拆复建。危房拆复建一般应控制在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和原房屋的产权面积以及原建筑物的高度以内。
第十一条 原址拆复建三层以内(含)房屋与相邻建筑间距不作强制性要求。改建或新建建筑的标准层高宜为2.8—3.0米,底层不宜高于3.6米,沿街底层不宜超过4.19米。
拆复建审批规模超过原建筑基底平面轮廓线、原房屋的产权面积或原建筑物高度,且超过部分严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日照、通风、采光的,应征得相邻利害关系人同意,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危房拆复建用地位置优化调整或移动后,其拆扩建建筑尚满足当地日照、通风、采光技术规范要求的;
(二)危房拆复建后对相邻合法建筑的日照、通风及采光影响程度没有增加的;
(三)危房拆复建位于相邻建筑山墙西侧或北侧,且与相邻建筑间距没有变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