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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7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CTSD01-2017-0002

泰政办〔2017〕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进一步完善农业灾害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我县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群众创业致富的一项重要措施。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是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保险种之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17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增强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积极支持解决“三农”问题,逐步构建市场化的种植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提高水稻灾后恢复生产的能力,坚持“政府推动、农民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业务,稳定和促进粮食生产。

二、参保政策

根据我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就2017年全县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的参保政策补充明确以下内容: 

(一)参保对象和要求。水稻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的农户、专业合作社可单独参保,水稻种植面积在20亩以下的农户可以乡镇为单位联合参保。参保对象的水稻种植面积以2016年政策性水稻种植保险亩数基数(参保指导数见附件1)为准,确保完成率100%。

参保的专业合作社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公章(填写投保险单时需要盖章),参保的农户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银行卡号或账号、开户银行、联系电话等。

(二)保费标准和保险金额。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分别调整为50元/亩、1000元/亩,保费由各级财政补贴93%,农民自负7%(农户自负3.5元/亩)。 

(三)保险期限。单季水稻种植保险的期限从投保日的第二天开始起保,保险到期日为2017年的11月30日,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其中损失率达到80%以上全额赔付,处于苗期减半赔付),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台风、龙卷风、雪灾、扬花期低温;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不包括责任免除部分)。

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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