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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县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三门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1年11月3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奚宁,电话:0576-83433909,邮箱:691281592@qq.com
附件:三门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三门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建设码头等港口设施使用港口岸线,应当按照本办法开展岸线使用审批。
第三条 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有序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部门主管本县的港口岸线工作。县发展和改革、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经信、海事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的港口设施项目或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六条 其他港口设施项目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项目建设相关材料,并填报三门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表。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相关规划在三门县港口岸线使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转报县港口规划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