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含各类临时机构,下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总量控制和岗位管理。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许可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或岗位特殊,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超出编制许可的,须经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向社会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申报、审核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填写《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申报表》,说明招聘理由、工作岗位及要求、聘用期限等,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审核。申报时间为上一年度的11月底前。
(二)核准。编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部门对申报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审核表》,报县政府领导批准。用人单位凭批准的审核表,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等方式,面向社会择优选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聘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五条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必须具备适合岗位条件的思想品德、身体素质和基本技能;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对有专业技术或技能要求的岗位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职业技能资格。
第六条 招聘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制度
(一)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聘用。具体方式参照我县事业单位考录办法,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工勤岗位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考录工作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
(三)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四)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应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七条 工资及社会保险待遇
(一)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工资实行年薪制。年薪以人事、财政部门当年发布的待遇标准为基数,按月平均发放。具体标准由人事、财政部门确定,并每年发布一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本人年薪20%的奖励;合格等次的,给予10%的奖励。
(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工资实行集中发放。财政部门以经人事部门审核的《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统计表》为依据,按用人单位填报的《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工资发放名册》,实行集中统一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支付其他报酬,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其各项社会保险参照城镇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经费来源渠道不变,用人单位于当月5日前将所需款项划入集中发放帐户。
第八条 用工管理
(一)用人单位必须在聘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与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报人事部门登记备案。
(二)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实行“一事一聘”制度,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聘用关系自行终止。确因工作需要继续聘用的,重新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填写《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统计表》,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四)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的岗位,一旦录用正式人员,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完成,不得再以该岗位用工名义续签合同。
(五)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参照事业单位正式人员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报人事、财政部门,并作为续签合同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优秀等次人数控制在本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总数的30%以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纪律与监督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人事纪律,不得擅自招收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不得以企业或其他组织名义变相招收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严禁违反规定支付报酬。
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工作的检查监督。对在招录、考核、报酬发放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