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店药师管理的通知
三食药监[2007]28号
各科室、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
近阶段,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药品经营企业驻店药师不在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药品质量管理、药品分类管理和药学服务工作,群众反映较多,且有损药品经营企业的整体形象。根据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总体安排和《三门县药品零售企业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自纠
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要对本企业的驻店药师在职在
岗情况进行严格的自查自纠。自查的内容包括:
1、因驻店药师未在岗而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
2、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时间内,驻店药师是否在岗履行岗位职责;是否凭处方或登记销售处方药,特别是经营复方磷酸可待因制剂(如复方磷酸可待因溶液--奥停)和个别中药复方制剂(如联邦止咳露、斯力邦片等)药师暂时离岗,是否停止销售处方药,是否在凭处方销售药品专柜明显处,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处方药销售”的告示牌。
3、驻店药师有无在其他单位兼职。
4、驻店药师因故辞职或不能保证营业时间在职在岗的,是否及时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5、是否将驻店药师的执业证明原件(执业药师注册证、驻店药师注册证)悬挂于营业场所醒目位置。
6、实行值班药师挂牌上岗和签到制度。驻店药师是否执行上岗签到,是否佩戴标明其姓名、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7、实行驻店药师请假告知制。对确需请假的驻店药师,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负责人应及时告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讲明请假事由、起讫时间(可电话告知0576-83339921)。
8、新开办的药店和社保定点药店是否在经营场所内安装视频,并与我局进行视频对接。
9、对聘用的药师加强管理,根据上岗及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年底上报药械监管科。
二、深入开展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专项检查
1、对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的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查,特别是有医疗机构、药厂等工作经历的药师,要核查其原工作单位的在职情况。外地药师要核查其居住地等情况。
2、专项检查结合本年度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一并进行。
3、专项检查与社保定点药店的申办考核标准结合起来,在医保定点药店的申请标准中把药师在岗列为一个条款,申办时必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未违反药师在岗的证明。在医保定点药店检查条款上增加出现二次不在岗的取消定点资格,一次不在岗的停业整顿三个月的规定。
4、通过网络试行视频检查。对新开办的药店和社保定点药店实行视频检查,对其它己开办药店的逐步推行。
5、根据日常监管结果,结合年度考核和履行职责情况,建立药师信用档案,实行年度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评定等次分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三个等次,对评定为失信的驻店药师列入黑名单并予以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在其它药品经营企业就聘。
6、对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药师不在岗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并对该企业负责人和驻店药师进行告诫和强
制培训,情节严重的上报市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经查实驻店药师有兼职行为,取消其在该店的就职资格,责令企业限时整顿,及时变更药师,对兼职的药师列入黑名单并进行通报批评,且三年内不得在其它药品经营单位就职。
8、对蓄意隐瞒兼职事实,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处理,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且三年内不受理其药品许可事项的申请。
各药品零售(连锁门店)企业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开展驻店药师在职在岗情况自查自纠,并将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三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械稽查科)。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