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试行)
三政发[2006]53号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 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台政发[2006]33号)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强就业服务,开发就业岗位,加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巩固就业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认真做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特别是大中专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工作;以市场就业为导向,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快就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建设;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合理范围;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工作目标:2006 年至 2008 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7500 人;实现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2100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 300人;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9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5%以内。
(四)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在制定涉及全局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全面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支持具有较大优势、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统筹城乡就业,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提高城镇就地就近吸纳劳动力的能力。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城乡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继续实施“南北协作工程”,积极稳妥地组织境外劳务输出。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五)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
对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免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需要安置的失业人 员;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4、城镇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中的“
5、城镇失业 6 个月以上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按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加盖“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对 2005 底前已通过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不再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的扶持政策自 2006 年起开始执行。对此前已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进行复核。对已到期的,要及时办理终结手续,不得重新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对未到期的,要按现有政策规定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工作。 (六)根据不同的再就业对象和途径分别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1)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符合免税政策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有关材料,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减免税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并可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各部门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涉及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认真清理,进一步明确减免收费的具体项目,向社会公布。
(2)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以及高校毕业生自愿到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凭《再就业优惠证》、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失业登记证明或高校毕业证等相应证件,经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社区居委会)审核、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向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 2 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2 年,到期需延长的,可展期 1 次。从事微利服务业项目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可享受财政贴息;其中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高校毕业生,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由财政给予 50%的贴息。具体办法由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
(3)各乡镇政府、有关部门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适当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安排经营场所。在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人员的经营场地。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就业
(1)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招用持符合免税条件的《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和规定免税限额,在相应期限内予以享受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2005 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2)企业(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对 2005 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 30%以上,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明确的相关规定执行。
3、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援助
就业困难人员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城镇失业人员中“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部分由本人负担。上述“
(2)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勤杂辅助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包括勤杂辅助岗位再就业,并按规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给予每人每月 150 元的岗位补贴。
(3)企业(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 年。
(4)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取得营业执照 30 日内凭营业执照副本和《再就业优惠证》向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请,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户1500 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要严格按程序审核发放,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由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免费发放,在全省范围内适用,税费优惠政策在就业所在地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在发证所在地享受。
三、统筹城乡就业,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
(八)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建立健全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的工作领导和责任体系,研究制定统筹城乡就业的发展规划,三年内分步骤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要结合城市化发展和户籍制度改革,在规划编制、政策制定、日常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实行城乡统筹就业。要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和服务,把进城就业农民纳入公共就业范围。
(九)高度重视做好被征地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求职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可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与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同等的优惠和援助政策。被征地农民中“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县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应根据职能,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 号)的分类管理规定和 2003 年第 18 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明确和落实机构性质,并根据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范围的拓展、任务加重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相应人员编制和经费,以进一步发挥就业管理服务作用。对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县财政要落实必要的经费。
加强乡镇、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劳动保障的基础作用。各地要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切实加快乡镇、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配备 3—5 名专职人员,在现有乡镇人员中调剂使用。社区(村居)要落实 1—2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以形成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机制。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络建设经费,可从省里规定的当年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经费中列支。
(十二)强化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按照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推进人本服务,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政策咨询、用工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社会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广泛收集岗位信息,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进一步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就业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为免费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给予一定补贴。具体以介绍录用手续为准,参照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 200 元/人;城镇其他人员 60 元/人: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30 元/人。
(十三)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部署,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所需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统一规划和整体推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争取到2007 年底实现与市、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2008 年底前建成县、乡镇、主要社区(村居)就业服务三级信息网络。要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申报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
(十四)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人员,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乡镇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兼职人员,保证监察执法需要。要建立健全建筑行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的工资担保或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十五)规范劳务派遣行为。通过规范和引导,发展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劳务派遣和就业基地等组织,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服务。以灵活形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无单位依托的,可委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其提供劳动事务代理。
(十六)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要把建立失业预测预警机制同完善就业统计体系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考虑和部署实施。统计、工商、劳动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从业人员、个体私营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统计工作,并开展定期劳动资源调查和季度劳动力职业供求状况分析,准确掌握劳动力供求变化。
四、强化职业教育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就业能力
(十七)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加强培训网络和基地建设,继续发挥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培训机构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中的骨干作用。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要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要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培训补贴标准:
1、职业指导培训。为提升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农村劳动力进行就业须知、维权事项、安全生产常识等职业指导培训,按每人 50 元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培训。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资质认定的各类培训机构培训的城镇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浙江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或上岗操作证的,培训费在 500 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 500 元的、超出部分自理;对 6 个月内实现就业的人员按照不超过 2000 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培训补贴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3、创业培训。对参加 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创业培训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全额补贴,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费在800 元以下的按实补贴,高于 800 元的、超出部分自理。补贴金额不超过申请者实际支付的培训费。
(十八)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建立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给予每人最高不超过 180 元的补贴。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的技能鉴定补贴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五、开展失业调控,有效控制失业
(十九)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开展的转岗培训按原规定予以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十)规范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国有、集体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凡未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二十一)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国有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 50 人或达到职工总数 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二十二)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加强就业与失业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二十三)建立资源共享的信息交换制度。充分发挥乡镇、社区(村居)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的作用,及时收集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四)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根据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将当年征缴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 20%用于促进再就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备建设。
(二十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地税双向申报制度,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要完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政策。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七、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
(二十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继续把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大就业经费投入、加强就业培训以及控制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纳入对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十七)为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县政府决定将原三门县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改名为三门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充实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原就业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成员单位及分工另文下达),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二十八)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资金的保障。县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财政要把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预算,安排用于再就业政策扶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要简化拨付使用手续,完善支付办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营造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以及宣传动员、社会监督,帮助群众创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十)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范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岗位补贴、大中专(技)毕业生见习期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经县政府或县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备案的其他支出。
(三十一)政策执行时间:上述有关政策自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