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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08〕46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扩面工作,建立比较完善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促进社会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推进我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统一征收(以下简称“五费合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制度目标,以“五费合征”为重要措施,深化改革,完善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促进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切实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起覆盖广泛、保障有力、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征缴。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发动,督促企业和职工依法参保,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征收,积极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在建立“五费合征”机制的前提下,根据我县实际和企业社会保险基础管理的现状,先易后难,稳步推进“五费合征”工作。 3.坚持分步实施。根据省、市政府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扩大覆盖范围”的原则,率先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其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最终实现社会保险各险种全覆盖。 4.坚持负担均衡。在保持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稳步提高的前提下,兼顾企业的负担,按照“扩大覆盖,夯实费基,统一费率,规范征管”的工作思路,使企业之间总体负担均衡,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5.坚持分工协作。财政、地税、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既要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又要相互支持、加强协作,确保“五费合征”工作有序推进。 二、工作目标和内容 “五费合征”的工作目标: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我县全面实行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统一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做到企业依法申报缴纳、地税部门依法征收、社保部门依法登记审核、监管部门依法监督,基本实现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的目标。 (一)参保登记统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时,除法律法规未要求有关单位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以及分级参保外,要一次性办理5项社会保险的统一登记。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核对参保企业的信息数据,对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登记的企业,要督促其及时补办登记,实现社会保险的全覆盖。 (二)征收机构统一。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规定,各项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集中统一征收。 (三)缴费基数统一。企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以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项目和口径为准。 (四)征缴流程统一。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直接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企业代扣并向主管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有条件的企业经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确认后,可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代扣的职工个人应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数据信息统一。统一和规范各项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实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地税、财政、银行等部门之间的信息联网和数据共享。 三、征缴范围和对象 全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四、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单位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1)缴费单位应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 (2)目前,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暂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基数≥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最低申报比例 我县“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工艺品、纺织、服装、橡胶制品、农业企业不低于20%;其他行业(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不低于35%。 “最低申报比例”由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逐步提高。 (3)对建筑企业和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单位缴费基数。 2.工伤保险费 缴费单位统一以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单位月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总人数×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办发[2007]97)执行。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 职工个人最低缴费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每年调整。 2.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参保职工暂按每人每月 5元标准缴纳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3.失业保险费 参保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4.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三)缴费单位的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本单位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低于的,以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四)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5.3%(其中0.3%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职工个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每人每月5元;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不包括农民合同制职工)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 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暂定为0.5%。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事关我县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打造“平安三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是筹集社会保险基金、优化政府财力结构、营造企业公平竞争环境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协作。地税机关负责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征缴有关的缴费登记、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各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审核、参保手续办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管理,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宣传咨询和稽核工作。财政、审计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依法征缴。各单位要切实提高对“五费合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支持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五费合征”全覆盖实行分步到位办法 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市政府下达的扩面任务,现阶段对没有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单位缴费基数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除工伤保险实现全覆盖外,先易后难,分步推进“五费合征”。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切实加大对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力度,推进信息化建设进程,着力抓好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四)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征管合力 1.企业要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要求,牢固树立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制度。 2.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加大对企业及其参保人员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难以确定用工人数、工资总额以及申报费额明显不实的企业,地税机关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 3.对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或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各有关部门应在税费减免、评优评先、政府补贴或奖励、汽车购买、出国考察等方面进行限制,促进缴费单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五)强化宣传教育,营造工作氛围 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把握政策,正确理解推进“五费合征”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做好对广大企业主、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解除企业职工的疑虑和担心,使广大企业职工真正认识到参加社会保险的意义和好处。 新闻媒体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征缴扩面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典型事例的宣传报道,引导广大企业及其职工积极主动参加社会保险。 (六)强化监督检查,完善考核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五费合征”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各种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和协调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和“五费合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六、本意见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联合制定。 七、本意见由县地方税务局、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意见从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三门县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办法》(三政发[2005]52号)同时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民政 社会保障 意见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