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推进低保工作的有序健康发展,现印发《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请认真按照要求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最低生活保障 操作规范 通知
抄送:市民政局,县府办,县法制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档案局,各村(社区)民政联络员。
三门县民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范
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严格落实申报审核程序化,动态管理规范化,资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要求,现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在我县有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均有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应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一律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钢笔书写。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因等。
(二)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低保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相应的材料。1、户口簿及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2、家庭成员的生产经营、工资、离退休养老金、遗属补助等收入证明(有工资收入的必须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由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3、城镇居民符合就业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书;4、结婚证、离婚证(判决书);5、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应提供残疾证及复印件;6、家庭成员中有学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明;7、患重大疾病的,应提供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下列人员,可以本人作为户主,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1、无生活自理能力、靠父母及兄弟姐妹抚养(扶养)照料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员;
2、靠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照料的、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或尚在校就读的成年人;
3、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与60周岁以上父母共同生活的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子女(含儿媳或女婿)。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应按程序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低保申请相关材料后及时完成材料初审工作。对材料不真实、内容不齐全、填写不清楚的申请退回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内容清楚,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进行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要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签署调查人姓名、时间。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不一致,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三)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要建立由村(社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两委会组成人员、民政联络员和村(居)民代表所组成的5—7人评议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低保申请对象和已享受低保对象进行民主评议,并记载评议和表决结果。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民主监督,签署监督意见。民主监督意见和民主评议结果不一致的,由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评议小组协调解决。
(四)公示。对符合低保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在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申请低保对象所在组(小区)内同时进行张榜公布,时间7天,并公布举报电话号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联络员负责填写《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张榜公布后有异议的,村(社区)要进行重新核查和评议,并公布评议结果。《申请审批表》中“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意见”栏内必须填写公示时间、公示征求意见等情况,民政联络员签名并加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包括:申请书、《三门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评估意见书》、《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结果记录表》、《申请审批表》以及申请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三、乡镇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
(一)调查核实。乡镇在接到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填写《三门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调查表》一式二份。
(二)组织评审。乡镇要建立低保评审工作小组,由乡镇长、分管民政领导、民政助理员、社会救助员等5-7人组成。低保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由组长或受组长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低保评审工作小组会议的出席人员必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能形成决议。
低保评审工作小组的议事内容:
①审查申请人的低保申请书、提供的证明材料及填写的各类表格。
②听取低保工作人员关于低保申请人员家庭调查核实情况的介绍。
③听取低保工作人员关于低保对象季度核查、年度复查家庭变化情况。
④评审小组成员认真讨论,进行表决,作出评审结论。
经评审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由评审小组组长在《申请审批表》或《年度复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经评审认为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出具《关于不同意低保救助的通知》,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
四、县民政局审批
(一)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以批次上报的低保审批材料后,组织人员进行抽查,抽查面为30%。抽查合格率达到100%,县民政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抽查合格率达不到100%,则退回该批上报的低保申请对象材料,由乡镇重新调查。对被抽查对象和乡镇意见不统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解决。批准低保对象从批准季度开始发放补助金。
1、对批准享受的低保申请,由村(社区)再次进行为期7天的张榜公示。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县民政局通知到各乡镇,并委托乡镇发给《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对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县民政局组织乡镇低保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对未批准的低保申请,由乡镇出具《关于不同意低保救助的通知》。
(二)县民政局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低保待遇。
1、对“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孤儿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重残低保对象,批准其个人全额享受低保金。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乡居民,批准其按照差额分档享受低保金,人均每月不低于50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享受或停止低保:
1、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家庭近期购买数码相机、摄像机、摩托车等人均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3、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4、出入饭店、酒吧、歌舞厅等高消费餐饮、娱乐场所的;
5、出资供子女择校就读、借读或就读私立学校的;
6、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值证券行为的;
7、家庭雇佣保姆或者饲养高级宠物的;
8、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含2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9、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0、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因无自理能力居住在亲戚、朋友家除外);
11、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
12、领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门面,且税收、工商费达到起征点的;
13、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以上不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服务的;
14、其它经低保管理审批机关认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五、实施分类管理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实施分类管理。一类低保对象是指长期无能力脱贫的低保家庭;二类低保对象是指经过一定时间依靠自身能力有脱贫希望的低保家庭。对一类家庭,发放红色低保救助证,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每年上报家庭人员变化情况;对二类家庭,发放蓝色低保救助证,每年复查一次,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重新进行民主评议,接受民主监督,填写《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复查表》一式三份,连同《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结果记录表》、低保证及低保家庭变化情况的有关证明上报乡镇政府,由乡镇对上报资料开展入户核查,组织评审,填写评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根据《复查表》及家庭变化情况的有关证明作出是否续保批复。
六、归档立卷
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办法》(浙档[2005]8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实行分级负责制,每年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低保文件材料整理完毕。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见《浙江省低保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一)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低保档案包括:低保对象花名册、调查评估意见书、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记录表及《申请审批表》等。
(二)乡镇低保档案包括:村、乡镇入户调查材料、村级民主评议民主监督记录表、低保对象花名册、来信来访及处理登记簿、低保评审登记簿、《申请审批表》、调整表、注销表等低保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
(三)县民政局低保档案包括:申请书、证明材料、村镇入户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民主监督材料、低保对象花名册、统计报表、《申请审批表》、调整表、注销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
七、其它
(一)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按《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办法(试行)》(浙民低[2007]93号)执行。
(二)户口混合型家庭低保标准换算及人均补差的计算方法:
1、混合户低保标准=(农村低保标准×农业户口人数+城镇低保标准×城镇户口人数)÷家庭人数;
2、混合户人均月收入=家庭年收入÷家庭人数÷12;
3、人均月补差=混合户低保标准-混合户人均收入。
八、本“操作规范”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
附:1、《三门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评估意见书》
2、《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结果记录表》
3、《三门县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调查表》
4、《三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5、《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年度复查表》
6、《关于不同意低保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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