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工商局责任区监管重要事项请示处置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三门县工商局责任区监管重要事项请示表
三门县工商局
三门县工商局责任区监管重要事项
请示处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推进责任区分类分层监管,落实“规范行为、有限监管、痕迹履职、权责清晰”的工作要求,提高责任区干部履职意识,规避执法风险,根据省局《浙江工商基层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责任区监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要事项请示处置制度是指在工商所(分局)责任区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存在对工商部门、地方政府和其他职能部门产生较大影响和履职风险的事实和事件,按照权限、程序和流程,由负有请示义务的责任区人员,及时将相关信息逐级上报请示的一项内部工作制度。
第三条 相关请示人员应确保所请示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四条 在实施重要事项请示时,责任区A岗干部、B岗干部应一同报告请示。
第五条 请示事项涉及企业经营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国家规定不应公开的相关信息。各相关人员应负有保密义务,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或事态扩大。
第六条 责任区干部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如发现辖区内存在以下事项之一时,应及时请示:
(一)因历史遗留、部门规定以及地方政策等原因,致使辖区市场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执照,导致无照长期存在且无法取缔,需要县局各业务科室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辖区存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存在潜在监管风险,按照规定,应向地方政府汇报和需要向有关部门抄告的事项;
(三)按照相关规定,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无法解决,需要政府牵头协调和其他职能部门配合解决的事项;
(四)对同一监管行业中出现的带有普遍性和共性问题,需要县局业务科室统一标准和明示的事项;
(五)辖区发生市场经营主体(包括无照经营)发生火灾、水灾、食品以及安全生产等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的事项;
(六)发生群体性(5人以上)消费纠纷、争议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涉农消费纠纷、争议涉及金额50000元以上的一般消费纠纷;
(七)监管过程中因执法人员力量不够或遭暴力抗法,导致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无法现场得到及时制止或查处的;
(八)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上一年度经营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倒闭;
(九)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上级应急处置规定需要请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责任区重要事项请示处置应实行逐级请示和及时处置制度。
(一)责任区干部发现本辖区重要事项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向责任片负责人请示,履行其发现职责;责任片负责人在接到责任区干部的请示后,视情况,及时采取相关的处置措施,予以处理;对无法处理或处置不到位的,应及时向工商所(分局)负责人请示,说明原由。情况紧急的,责任区干部可直接向工商所(分局)负责人请示。
(二)工商所(分局)负责人接到请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并根据需要5个工作日内增派其他人员或组织全所力量协助处理有关事项。依靠全所力量仍然无法处理有关事项的,工商所(分局)负责人应召开所务会议,集体讨论,并将结果及时请示县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或者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通报相关部门处理。
(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接到工商所(分局)负责人请示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并根据需要5个工作日内增派科室人员会同工商所(分局)处理,或者上报分管局领导提请牵头组织全局力量处理。
(四)依靠全局力量依然无法处理有关事项的,业务科室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请示台州市局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或者同时报告县政府落实相关部门联合处理。
第八条 重要事项的请示与答复,应当通过书式资料与电子文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式资料应使用《重要事项请示表》,电子文稿应通过浙江工商基层管理系统“上下互动”模块发送和实施;若系统出现故障,无法及时实现请示和答复功能的,可通过浙江工商协同办公系统进行;情况紧急或特别重要事项,可以口头请示或电话请示,但应留有请示记录备查,事后5日内补书面请示表。责任区重要事项需要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原则上利用附回执挂号函件、政务网络邮箱或部门信息互通平台送达,并保存好送达回证记录。
第九条 重要事项请示与答复使用的《重要事项请示表》一式三份,进行编号,由请示人、责任片负责人、工商所(分局)办公室各留存一份。
第十条 责任区重要事项的请示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时间、地点、起因、基本过程、性质、处置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
第十一条 县局将定期对各单位报送重大事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责任区重要事项未及时请示或接到请示后未及时答复或处理,从而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发生的,分清责任,按干部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对已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和途径请示和处置的,但由于职责、环境等客观条件所限,无力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属于其他免责情形的,应免除或减轻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三门县工商局责任区监管重要事项请示表
编号:
责任区名称 | 责任区干部 | ||||
A岗 | B岗 | ||||
重大事项名称 | |||||
请 示 内 容 | 请示人: 请示日期: 年 月 日 | ||||
责任片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工商所(分局)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科室负责人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局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备注:本表格一式三份,请示人、责任片负责人、所(分局)办公室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