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收 费 项 目 | 计费单位 | 收 费 标 准 | 收费范围 收费对象 |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
①征地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用地单位 |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597号,计物价〔1993〕1744号,计价费〔1997〕2257号。浙政发〔1988〕83号,浙价房〔1995〕384号,浙价房〔1996〕431号。浙政发〔2009〕48号 | |
②土地登记费 | ||||
土地权属调查、 地籍测绘费 (城市部分) | 详见文件 | 土地使用者 | 财综〔2012〕47号,国土(籍)字〔1990〕93号 | |
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 普通证书: 5元/证(个人); (10元)/证(单位); 特制证书: 20元/证; “三资”企业:20元/证 | 领取土地证的单位和个人 | 财综〔2004〕5号。计价费〔1997〕2257号,计价格〔2001〕1734号 | |
③耕地开垦费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每平方米20元。 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 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20元。 4、委托省补充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45元的标准全额缴省。 5、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 |
④土地闲置费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 2.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收取。 | 土地闲置 单位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国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政发〔2008〕3号 | |
⑤土地复垦费 | 详见文件 | 毁损土地的单 位 | 财综〔2012〕47号,《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 |
⑥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费 | ①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证; ②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证; ③变更勘查项目的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证。 | 矿产资源勘察单位 | 财综〔2012〕47号,价费字〔1992〕251号 | |
⑦采矿登记费 | ①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②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 采矿生产单位 | 同上 | |
⑧矿产资源补偿费 | 详见文件 | 采矿权人 | 财综〔2012〕47号,《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省政府第59号令),浙政令〔2010〕28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