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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1

  

三门县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

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为使城乡困难老人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成果,逐步解决他们的养老服务保障问题,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决定对全县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实施养老服务补贴。现就实施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收入的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养老困难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2年起,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他们老有所养、安享晚年。

二、基本原则

  实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困难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工作内容

(一)补贴对象

常住在三门城乡社区的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一类补贴对象)。已参加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政府养老服务补贴。

一类补贴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 户籍在三门县,常年居住在家或入住本县养老机构;

2. 属于低保对象;

3. 年龄60周岁以上;

4. 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确定为重度依赖者。

低收入家庭中的其他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老年人(以下简称二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实施,基本条件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等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服务内容

1. 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主要开展以上门服务为主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紧急救助及其它等服务。具体为:

1)生活照料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日托、接送、购物、配餐、助餐、助浴等一般照料和特殊照料服务;

2)医疗保健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疾病防治、康复护理、心理卫生、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

3)家政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洗涤、打扫卫生、搬运、托运、送货等一般家庭事务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灾害紧急救助和医疗紧急救助服务;

5)精神慰藉服务。指为老年人提供谈心、邻里结对、相互关爱等志愿服务。

2. 机构养老服务,安排老人就近就便入住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民办养老机构,委托养老中心、养老机构根据评估等级护理。以上服务需根据老人居家养老或机构养老意愿及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情况确定。

(三)服务机构类别

  1. 各类经登记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

  2. 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 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 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具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或家政服务功能的企业。

(四)服务标准及要求

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企业或组织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应符合相关的服务标准。为补贴对象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其管理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执行《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浙江省地方标准DB 33/T 837-2011)。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可选择自行协调解决、向辖区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补贴对象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由县民政局分区域招标确定;入住养老机构的,根据就近就便原则县民政部门指定乡镇养老服务中心或民办养老机构。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予排除。在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应对相关养老机构、服务企业或组织的服务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和测评,对年度服务满意度达不到85%的,停止续签购买服务协议。

(五)补贴对象的确定

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应当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初评和组织对评估意见的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评估和审核,县民政部门负责核准。对批准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从批准次月起提供养老服务;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补贴对象确定的具体标准及方法,详见《三门县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工作实施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家庭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民政部门,经民政部门核准后通知养老服务机构及时停止提供养老服务。

(六)补贴标准

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和省民政厅制定的补贴标准,确定我县一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12000元(含低保金);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4800元(不含低保金)。二类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在实施时另行制定。

(七)补贴方式

养老服务补贴通过向补贴对象提供服务的方式实现。县民政部门应与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或组织签订购买服务协议。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县民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民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服务。

(八)资金结算

县民政局按月将全县养老服务补贴情况汇总后(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贴总额等),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所需养老服务补贴资金按月进行拨付,每月10日前将资金拨付至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专户。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根据服务时间和应付金额,与提供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进行结算。

  (九)管理监督

  为保证服务的真实性和服务的质量,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受理、评估、签约等管理工作。每季度要派专人电话或上门回访服务机构、受助人,并抽查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本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查看是否有弄虚作假情况,并作书面回访记录。服务机构有弄虚作假和服务质量不合格等违规情况,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有权取消该服务机构的服务资格。

四、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低保家庭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代表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我县2012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县政府专门成立三门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县民政部门要成立养老服务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做好相关政策、具体措施的制定,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从严把关,相互协调,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加强监督。县民政部门是承担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的具体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乡镇和村(社区)建立的工作网络,精心组织,严格把关,确保失能失智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尽退,防止虚报、瞒报。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

(三)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养老服务补贴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县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努力。县民政部门充分发挥组织牵头作用,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全县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顺利开展;县财政局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并按月拨付补贴资金,并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县卫生部门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和有关医疗证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技能鉴定;县文化部门要积极协调指导基层相关单位开展适合老年人需求的文化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附件:1. 三门县养老服务补贴申报表

2. 三门县养老服务补贴核准通知书

3. 三门县居家养老服务记录表

4. 三门县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记录本

 

 

 

 

附件1

三门县养老服务补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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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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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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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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