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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人民调解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政发〔2009〕22号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三门县人民调解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调动基层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浙委办〔2007〕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案件奖励补助适用于我县境内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案件奖励补助必须实事求是,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补助对象
第四条 经县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确认、县司法局备案的基层人民调解员。
第五条 具备从事基层人民调解资格、由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聘任的人民调解员。
第三章 案件奖励补助范围
第六条 由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各类民间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七条 由公安机关移交的因民间纠纷引发且情节比较轻微的治安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八条 由司法机关移交调解的情节比较轻微的轻伤害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九条 由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民事纠纷,经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案件。
第四章 案件奖励补助等级及标准
第十条 民间矛盾纠纷包括简单矛盾纠纷、一般矛盾纠纷和重大疑难矛盾纠纷。
第十一条 简单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经人民调解员调处成功并签订调解协议书,符合简单案件登记要求,并登记在册的案件,每件奖励50元。
第十二条 一般矛盾纠纷案件是指经人民调解员按照调解程序调处后,根据人民调解格式文书要求规范制作调解案卷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每件奖励100元。
第十三条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是指下列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按程序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案件,每件奖励1000元。
(一)群死群伤的社会矛盾纠纷;
(二)多次或多人去省或赴京上访影响较大的社会矛盾纠纷;
(三)在本县具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社会矛盾纠纷;
(四)县以上政府领导交办且疑难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
(五)其他重大疑难纠纷。
重大疑难纠纷案件调解成功后,必须附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内容包括矛盾纠纷的起因及有可能发生的后果,调解过程及调解特色经验,纠纷的经验教训及工作启示。
第十四条 对一些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根据调委会或调解员在案件中的特殊作用,由三门县司法局具体研究进行个案奖励。
第五章 奖励补助的实施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将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汇总到当地乡镇司法所,由乡镇司法所对辖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的数据和案卷进行全面细致的查对,每半年一次上报到县司法局。村级人民调解案卷由当地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保存备查。
第十六条 县司法局负责对乡镇司法所上报案件的数据和案卷进行汇总并审核,必要时可会同县财政局一起进行抽查,审核无误后,作为发放案件奖励补助经费的依据。
第十七条 奖励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当年七月和次年一月。
第六章 奖励补助经费的保障
第十八条 案件奖励补助经费由县财政全额保障,县财政在年度预算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九条 奖励补助经费的年度预算,以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数为基数予以安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调解成功案件数冒领补助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终止人民调解员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准确、及时地做好调解案卷的审查归档、统计报送工作。对工作严重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人民调解案件奖励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 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