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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
三政发〔2010〕12号
为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我县粮食生产,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我县的24.4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和0.5万亩早稻生产任务(具体任务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一)加大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力度。对全年种植稻麦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和规范运作的粮食专业合作社社员,按实际种植面积省财政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县财政再给予每亩40元的直接补贴;对种植油菜5亩及以上大户省财政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每亩20元的直接补贴。
(二)实行稻谷最低收购价和早稻谷订单奖励政策。早稻谷最低收购价每
(三)实行农机具购置和水稻生产机械作业补贴。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购置补贴产品目录内的农业机械按省政府规定给予补贴;对接受水稻机械插秧作业的农民各级财政给予每亩40元补贴;对接受植保合作社或注册开展植保服务的粮食、农机合作社水稻统防统治服务的农民各级财政按种植面积给予每亩40元的补贴,补贴以“农机作业券”的形式发放。
(四)全面实行种粮大户水稻政策性保险。保险对象为种植水稻20亩以上的大户、粮食合作社社员的水稻种植面积,保障范围为台风、暴风雨、洪水和主要病虫害等造成的灾害,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和400元,相应保费为每亩10元和20元,各级财政给予90%保费补助。
(五)开展粮食高产竞赛奖励活动
大力开展水稻优质高产示范竞赛活动,要求村村有示范田,乡镇有示范方,落实先进生产技术,树立推广样板,促进粮食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二、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完成全年粮食生产任务
(一)建立粮食生产考核制度。县政府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列入对乡镇政府考核内容,将粮食生产业绩作为评选农业先进乡镇和粮食生产先进乡镇的重要依据,各乡镇要及时将粮食生产面积、产量指标落实到村、落实到田块。
(二)贯彻落实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各乡镇要认真调查核实种粮面积,做到层层把关,完善公示制度,对上报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的真实性负责,要完善财政补贴资金发放,防止弄虚作假和“广种薄收”骗取补贴资金,确保扶持政策落到实处。
(三)制止耕地抛荒。鼓励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促进耕地向种粮能手的流转,各乡镇要排摸辖区内耕地抛荒情况,对全年性抛荒的耕地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重新发包,在春耕生产期间要组织复垦,坚决杜绝耕地全年性抛荒。凡查出耕地全年性连片抛荒5亩以上、季节性连片抛荒50亩以上的乡镇,列入耕地抛荒“黑名单”,暂停农用地报批,同时扣完粮食考核基本分。
(四)应用粮食生产先进适用技术。继续开展粮食高产创建活动,建立粮食高产示范方和高产示范户,树立高产示范区样板,带动推广粮食作物优质高产良种和节本增产增收生产技术;大力推广农业机械,提高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粮食产量、品质和效益,增加种粮农民经济收入。
(五)加强粮食生产服务工作。各涉农部门要为粮农做好物资、资金、技术的服务工作,在春耕生产、夏收夏种、秋收冬种等重要农时季节,深入开展以“送政策、送订单、送农技、送农资、送资金”为主要内容的“五送”惠农服务活动;鼓励发展粮食生产服务组织,为粮农开展代育、代耕、代种、代管、代防、代收、代烘等生产环节的服务工作,帮助农民发展粮食生产。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