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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三人社〔2014〕35号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用人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浙人社明电〔2014〕6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于2014年4月至5月份期间在全县集中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行动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重点打击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等犯罪行为,坚决杜绝非法使用童工、侵害童工人身权益等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特别是要规范流动人口劳动用工管理,切实维护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
二、专项行动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检查范围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和小微企业,重点可能使用童工较多的租赁场地经营企业、餐饮娱乐业企业、城乡结合部等不易被发现的小型用工场所、小作坊、无照经营户等。
本次专项检查内容是检查用人单位招用工情况、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存在的非法用工行为,包括拐骗童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三、专项行动要求
各用人单位要把“依法管理、守法经营”作为劳动用工管理的基本规范,从有利于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为出发点,在依法管理的前提下,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提升本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
为了确保用人单位内部建立长效的用工管理机制,各用人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内部劳动用工管理工作,协调内部劳动关系,调处劳资纠纷。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劳动保障法规规章的规定,完善招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重点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劳动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局专门印制了《劳动合同》范本,提倡各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合同》范本。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报一份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同时定期把职工名册报本局劳动监察机构备案。
(二)禁止使用童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用工时,要认真核查求职者的身份证明。严禁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无合法证件人员;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财物,禁止扣押被录用人员身份证件、学历证明;严禁娱乐场所招工未成年工。
各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保护的各项规定,为职工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条件。特别是要落实好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用人单位招收未成年工,应按规定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并到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本局办事窗口备案后方可使用。
四、做好自查自纠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对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次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对本单位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纠正。
专项行动期间,我们将组织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市督查组也将开展检查暗访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将无照经营、涉及犯罪等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请各用人单位于2014年5月10日前把《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登记表》报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建议以电子表格数据的形式或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登记表》。用人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疑难问题的,可随时向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三门县劳动监察大队地址:海游街道新兴街75号
电话:83361716 83361759,传真:83361759
电子邮件:ldjc@163.com
附件: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检查登记表
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4月22日
附件下载:三人社[2014]35号通知关于开展整治非法使用童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