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门县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保护界桩(以下简称“保护标识”)的管护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基本农田划区定界成果,根据上级要求统一设立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第三条 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经费,从造地改田资金专户中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拨付。
第四条 县国土资源局应妥善保存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影像资料,已设立的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应统一编号并建立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明确专人管理。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应组织对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档案进行一次核查,如标识数量变化、保护责任人或管护责任人变动等档案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进行更新。
第六条 全县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标识实行属地管理,由保护标识所在镇(乡)负责管护。所在地国土资源中心所对所辖范围内的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具体负责。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识。
第八条 发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标识行为的,应及时向县国土资源局或农业局报告,县国土资源局或农业局可以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三门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标识管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称职达标者给予一定奖励,不称职者通报批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