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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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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13保障年度

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让广大市民更好的享受发展成果,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对2013保障年度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部分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筹资标准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调整为个人缴纳150元,县财政补助170/人,其余由中央和省财政补助。

二、关于补偿标准

1参合人员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后,因病情需要经双向转诊平台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补偿比例提高至可报金额的8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后,通过双向转诊平台转回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康复治疗的,其补偿比例提高至可报金额的85%其他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原标准执行。

2在保障年度内,参合人一次或多次累计最高补偿金额城乡居民为10万元,在校学生为15万元。

三、关于重大疾病保障

重大疾病是指终末期肾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甲亢、Ⅰ型糖尿病、乳腺癌、宫颈癌、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唇腭裂等20类疾病。对符合重大疾病保障对象的参合人员实行二次补偿,即在按原补偿标准补偿后,自负有效金额10000元以下的,不予补偿;超过10000元的,按以下标准分级补偿:

10001元以上至30000      补偿50%

30001元以上至50000      补偿60%

50001元以上                补偿70%

参合人员患上述疾病原则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疗,因病情需要须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的,凭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证明,经县合作医疗业管中心批准同意的,方可享受上述补偿政策。若未经县合作医疗业管中心批准转诊的,按上述补偿标准的70%予以补偿。

儿童白血病及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补偿办法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提高儿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医疗保障水平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三政办发〔2011105号)规定执行。

保障年度内,20类重大疾病累计补偿最高金额均为20万元。

四、本通知相关规定自201311实施。《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文件及此前相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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