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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0年度三门县城市低收入
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的通知
三政办发〔2010〕19号
为扩大保障性住房覆盖范围,及时动态掌握全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际意见》(浙政发〔2007〕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印发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三政发〔2008〕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县统计局和民政局公布的2009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城镇低保家庭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和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标准
三门县2010年度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政策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1910元(2009年三门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850元的60%)。城镇居民低保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3744元。
二、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标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含乡镇居民户口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区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7488元(2009年三门县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44元两倍);
3、家庭现有房产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家庭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县城常住城市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
2、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3、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县统计局每年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2009年三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850元。
四、其它事项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可到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规划局房乡科)申请列入住房保障“两类”对象。联系电话:83339975。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