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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和信用环境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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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有效贯彻执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促进全县经济和金融平稳较快发展,结合三门县当前经济金融形势,就进一步加强我县金融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当前金融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恶化、国内经济困难不断加大,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及时采取一系列应对措施,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在此宏观经济的大环境下,当前,我县部分行业也出现经营困难,全县工业经济增速下滑,经济下行趋势日益明显。这将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极其严重的影响,预计明年,我县经济发展将面临更大的困难。为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单位充分认清形势的复杂性、严峻性,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一心一意保增长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谋划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增加信贷投放,不抽贷、不惜贷,与企业共渡难关,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的迫切要求,促进全县经济和金融平稳较快发展。

二、推进金融创新,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1、增强力度,确保信贷总量平稳增长。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对中国以及我县经济的潜在影响,切实把握金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核心,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按照“快、重、准、实”的工作要求,将保障信贷总量平稳增长作为当前金融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向上级行争取信贷规模、授信管理等政策上的倾斜,确保全年新增贷款不低于去年水平。

2、突出重点,优化信贷结构。一是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重点项目建设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我县“三港三城”建设、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国家支持的重大产业项目等,努力增加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投入;二是积极支持经济转型升级。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县当前经济发展特点,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和提升经济转型升级:坚持“绿色信贷”原则,促进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发展循环经济;优先支持装备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临港型工业的发展;优先加大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继续限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劣质企业的信贷投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3、注重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中小企业信贷增量不低于去年;针对金融机构普遍认为当前我县中小企业信贷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各金融机构要深入企业调查研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探索开展股权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企业应收帐款质押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等业务,拓宽企业信贷渠道;鼓励进一步扩大商业汇票业务,贴现业务(人民银行将启动再贴现业务),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

4、支持外贸企业贸易融资,力促出口稳定增长。各金融机构特别是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要全力支持外贸企业保持出口业务的稳定增长,尽可能满足企业的外汇信贷和各类贸易融资的需求。外汇管理部门将通过调整企业出口预收货款比例支持企业出口,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方便出口企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5、加大金融支农力度,推进新农村建设。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积极扩大对涉农经济的信贷投入,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用足信贷规模,确保“三农”领域的信贷增量。要积极探索开展支农金融产品创新,扎实推进林权等抵押贷款,研究开展农房抵押贷款,拓宽信贷支农渠道;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支农信用卡业务,为农民用信提供方便。

6、落实消费信贷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在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拓展消费信贷业务空间,继续发展住房、汽车等主导消费信贷市场,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启动加快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有效方式,活跃农村消费市场,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普通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对于首次购房和合理改善居住条件的住房按揭贷款,尽量执行靠近下限的贷款利率和首付比例,推动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7、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尽力出台优惠措施,与企业同舟共济。对我县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农村种养殖业贷款,尽可能实行优惠贷款利率,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优质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户,利率上浮幅度应尽可能控制在较低水平。对以往经营良好、信用较高的企业因外部因素所引起的突发性、暂时性资金紧张问题,应积极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争取政府部门的配合,采取“封闭式”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轻易抽贷、延贷。同时,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规范抵押贷款业务,优化融资服务

1、努力扩大银行贷款的抵押物范围。要积极开展抵押贷款业务,探索农房抵押、林权抵押、抵押物局部分期抵押等工作。一是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把推进扩大抵押贷款作为落实中央、省、市政策和推进县域经济发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扩大抵押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落实领导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困难,形成工作合力,扎实稳妥地推进扩大抵押贷款工作。二是扩大抵押贷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土地、建设、司法、工商、金融等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根据市政府通知要求,当前所有抵押物贷款登记工作由县工商部门承担,其它相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各相关部门既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又要立足实际、开拓创新,努力为扩大抵押贷款工作创造条件、营造环境。特别是建设、国土等部门,要对抵押物进行分门别类,简化程序,创新办法,加快办证速度,尽一切方便为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对工业企业一些建设遗留问题,要认真按三政办函[2008]25号文件及时处理。在办理土地和房产抵押贷款时,根据需要,可对抵押物进行部分或分期办证。同时,要与工商、金融机构一起积极探索并开展集体土地及建筑物抵押贷款工作。三是规范管理,切实防范抵押贷款风险。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各类抵押物特点和抵押贷款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抵押贷款实施细则、管理办法、操作流程以及相配套的内控制度,为扩大抵押贷款提供制度保障。

2、简化抵押贷款登记程序。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贷款抵押登记部门不得将抵押物的价值评估作为抵押登记的前置条件。抵押物价值是否需要中介机构评估由银行与抵押人协商议定。银行与抵押人协商后,若不需要中介机构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可凭银行与抵押人协商作价确认书认定抵押金额予以登记。协商后,若需要中介机构评估的,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抵押登记机关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评估机构。借款人归还贷款后,用曾经评估过的同一抵押物作抵押办理新的贷款的,如借贷双方认为没必要重新评估的,抵押登记机关不得强制要求重新评估。贷款抵押登记实行一站式服务,凡手续齐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办结。在办理登记过程中,登记部门要加强对抵押物权属关系及抵押合同的审查,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有效,以保护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登记部门应公开办事制度、登记办法、登记程序和登记结果。

3、进一步明确与抵押登记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办理抵押登记过程中,有关部门收取的验证费、查档费、建档费、现场勘察费、过期保管费、注销费、管理费、审查费、确认费等均属乱收费,均已取消,有关部门不得再行收取。(2)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登记中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及均按省物价局有关的规定执行。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地籍测绘费。(3)以房屋产权作为抵押物的,登记费应严格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4)企业以其他物品作为抵押物的,凡需履行登记手续的,除有规定可收取证照工本费的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4、支持银行业积极稳妥处置抵债资产,确保银行抵押权得到实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已达成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资产,但暂时无法处置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的,有关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办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抵债资产抵偿给银行之前所发生的各种应缴税费,有关部门只能向原抵债资产所有者或使用者收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国家文件规定下限执行。

5、规范中介组织评估行为,确保抵押资产评估资料真实,费用合理。1)资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资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抵押资产估价业务。(2)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产评估机构估价报告进行抽检,对存在高估或低估等问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从业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3)对抵押物进行评估,须以与贷款规模相适应的有效抵押物的评估金额为基数计取费用,不得采取扩大评估标的范围或虚高估价的方式多收费。(4)土地评估收费、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以及地方政府定价的其他各类评估收费,均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优化金融环境,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加快贷款担保组织建设。按照政府支持、部门协助、市场运作的模式,建立县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建立和发挥好社会性担保机构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担保基金。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提高担保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推进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信用单位创建工作,广泛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健全信用档案,着力构建全县信用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加大信息征集力度,扩大信息征集面和使用范围,推进行业信用信息共享,强化失信惩戒机制。

3、切实维护良好的金融市场秩序。深入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普及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素质,培育信用文化。依法严厉打击金融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强金融债权司法保护;加强对公务员信用意识教育和纪律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处理目前部分公务员逾期不履行银行债务行为。依法取缔非法集资、地下钱庄、地下保单、高利贷和非法外汇买卖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加强对典当、担保、寄售、非融资租赁等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加强金融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着力构建健康、规范、有序的金融发展环境。

4、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金融风险的监测、分析与评估,重点关注流动性风险和跨行业、跨市场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重大事项和金融风险预警通报制度。完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金融风险的应急处置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处理好支持经济发展与维护金融稳定的关系,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环境变化,采取妥善措施化解风险,避免局部风险向系统性风险蔓延。

5、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行为。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政策透明度,明确民间融资和非法金融业务的界限,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增进部门协作,切实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分析和管理,规范民间融资行为,促进民间融资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金融理财产品,拓展投资渠道,满足民间资金投资多元化需求,引导民间资金依法有序进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业,支持地方经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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