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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道路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办发〔2008〕92号
《三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三门县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三章 基金的追偿和核销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道路交通事故中因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导致受害人难以支付抢救费或死亡后无法解决丧葬费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门县范围内发生的因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导致受害人难以支付抢救费或死亡后无法解决丧葬费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救助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管理政策;
(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三)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法院、县财政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政府法制办相关单位组成,组长由县政府办公室联系政法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公安局分管交警的副局长担任,其他单位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交警大队),由县交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为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日常事务管理。
第二章 基金的来源和使用
第五条 救助基金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按照规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赔偿义务人追偿的资金;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 财政专项资金;
(六)其它资金,包括社会捐赠、政府拨款、部分公共资源收益等。
第六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救助基金支出专户,实行专项核算。
第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用于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丧葬费,赔偿义务人无力支付或者赔偿义务人无法确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部分或者全部先行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追偿。
特殊情况需要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 适用救助基金实施救助的办理程序:
(一)抢救费的暂付程序
1、医疗急救机构等单位对需要抢救的交通事故伤员,应开通绿色通道无条件进行救治,不得推诿、拒绝;
2、救治过程中所产生的抢救费用,无法追回的,由医疗急救机构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医院的医疗证明和已经抢救的费用清单,对适用救助基金进行救助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审批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上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经批准同意使用救助基金进行暂付的抢救费,在每年的6月、12月定期与相关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抢救费用的结算。
(二)丧葬费的暂付程序
1、由死亡人员亲属或合法代理人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初步调查结论和死者所在地乡镇一级政府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对适用救助基金进行救助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审批表》,报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直接向死亡人员亲属或合法代理人暂付;
2、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丧葬费的暂付金额,原则上参照国家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丧葬费赔偿标准执行,最高不得超过贰万元/人。
第三章 基金的追偿和核销
第九条 由救助基金暂付的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抢救和丧葬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依法及时向赔偿义务人追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十条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对本年度上半年救助的费用和次年6月对上年度下半年救助的费用进行清理审核,对已追偿的抢救和丧葬费用进行冲销,对确实无法追偿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丧葬费用在贰万元以内的,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二)其他救助费用,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转作支出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救助基金收支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票据,接受审计、财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审计监督和财政监督。对救助基金暂付、追偿、冲销、转支出有争议的,经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后,作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向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基金使用情况、资金收支情况以及人员的变动情况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抢救费”,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的死者丧葬费用。
第十四条 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其人身伤亡的救助,原则上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