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片、办、社区、行政村:
现将《三门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的通知》(三纪[2009]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海游镇委员会
2010年1月5日
三门县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管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我县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从决策审批到验收交付全过程的公开透明,杜绝暗箱操作,建立廉洁、优质、高效工程的工作流程。为此,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决策正确、方案合理、信息公开、交易公平、结果公正、运行规范、监督有力为着力点,与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实行村务公开相结合,进一步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管理,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及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指三门县范围内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包括财政资金、乡镇、村集体资金投入)的估算造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山塘除险加固工程、农村饮用水工程、农村河道整治工程、堤防加固工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海岛海洋开发;低山缓坡开发;城乡环卫一体化;村村通公交工程、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村旧房改造建设和扶贫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农业技术品牌标准化生产中的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项目可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申报、立项:
(一)所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一事一议”制度。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由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及工程概算,按“一事一议”办法,经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通过并形成决议,报乡镇政府批准或备案。
(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应充分体现量力而行要求,原则上其项目经费应列入本级年度计划,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监管。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监管主体,组织建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小组”,人员由乡镇纪委书记、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及相关站所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本乡镇各村上报的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基建手续的完备性、招标文件的规范性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查。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村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工作;督促将招标情况在一定时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督促按规定要求签订合同。
(三)在项目工程建设期间,督促村级组织严格按照工程设计、施工规范的要求,抓好工程质量安全工作。
(四)参与村级项目和工程竣工验收,审查工程结算并督促落实工程管理人员和管理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抓好工程建后管理工作。各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单位也应接受各级人大组织的督查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视情况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五)发改、城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渔业、国土、和招管办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应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实施职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标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一)投资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建设工程必须经乡镇小额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乡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小组进行全程监督。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一律进县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发包。上述范围外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可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按邀请招标、议标等方式自行组织工程发包并在县招投标中心网站和村务公开栏等公开。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标标底,原则上以审核的工程预算造价并适当下浮为准。可采用由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预算扣适当下浮额作为工程招标标底。参与竞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相应的施工经验。
(三)项目和建设工程招标应建立在科学、公正、平等、切实可行的基础上,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四)项目和建设工程原则上应采取总承包的方式,不得肢解发包,严禁非法分包及转包。
(五)鼓励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负责人参照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组织小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中介业务的发包和材料设备采购。
(六)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材料设备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工程质量、工期、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逐步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村级组织应指派三至五名具有一定管理水平、办事公正、村民信得过的同志担任工程监督员,对施工现场实施重点部位监督。监督人员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对于复杂的工程项目,应聘请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相应专业的监理人员和村监督员一起实行监督管理。村监督员和监理单位要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常检查和维护施工现场的各种生产施工设备和劳动保护器具。
第七条 按施工设计图及合同约定组织施工,在确保工期、造价及质量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如确因工程局部设计与工程施工实际情况不相符合,需变更设计的,可及时提出申请报告,同时必须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监理单位(人员)、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一起,派员到现场调查后,视情况决定变更与否在一个月内予以确定并及时办理,任何一方都无权擅自变更设计。
第八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估算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和工程)须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全面加强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投资效益,防止挤占挪用。
(一)项目建设资金要建立专帐管理,并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专款专用。
(二)严把工程款支付关,所有在建项目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前,项目业主不得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及工程建设进度,分期分批付款,所有在建工程验收合格前未经工程结算审核的,工程款拨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工程结算时,按规定留足应付工程款总额的5%-10%的质量保修金。项目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发票。
(三)严格控制项目和建设工程造价增加的管理,工程造价增加一次在预算造价的5%(含5%)以上的,必须经村两委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乡镇政府备案。
第九条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一)工程管理具体负责人、设计单位、受委托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也可邀请乡镇及有关职能部门、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参加。对工程验收、工程鉴证要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示完整、责任明确。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没有监理单位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由建设项目经办人员、监督员、财监小组负责人等三人以上签名确认。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并加强固定资产登记及后续工作管理。
(二)工程决(结)算的编制和审计。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编制,经村复查后,统一送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核报告作为工程款决(结)算的依据。
第十条 按照村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应将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和支出情况向村党员大会、村民代表会进行通报,并按照规定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村级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各村负责人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应指定工程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推行工程施工合同(质量合同)和廉政合同和安全生产的三合同制度。村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若管理人员、监督员和监理单位在现场监理或签证等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集体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取消中标人(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本办法解释权在县监察局、县农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