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亭政〔2011〕91号
关于印发《亭旁集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集镇建设相关村:
《亭旁集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已经镇党政班子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亭旁镇人民政府
二○
亭旁集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亭旁集镇建设进程,改善落后面貌,优化投资环境,提升总体形象,进一步带动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亭旁镇城镇总体规划》和《亭旁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亭旁镇第十七届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讨论,决定加快实施集镇建设项目,推进亭旁集镇建设。
为确保工程如期实施、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经镇政府研究,现就征地拆迁安置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集镇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按照统一部署、统一政策、限期完成的要求,由集镇建设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及村两委落实征迁安置工作。
二、征迁经费管理
根据实地调查、测量和评估,经集镇建设指挥部统一核定的征地拆迁数量,本着适当补偿的原则,按本文有关标准细算到村(户)和产权单位,并由镇政府和产权单位负责兑现。经济补偿须做到公平、公开,接受监督。
三、土地征用
1、征地补偿标准(略)。
2、果树苗木及地面附着物按规定予以补偿(详见附件1、2)。
3、涉及到民房拆迁的安置用地,由集镇建设指挥部会同城建规划、国土、民政等有关部门一起做好规划选址和报批工作。
四、房屋拆迁补偿原则
1、征地拆迁工作由集镇建设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原则上实行中介评估、货币补偿。
2、被拆迁房屋是生活用房或商业用房的(含非农业户口),按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办理(详见附件3)。由亭旁镇或村安排宅基地,同时免缴各项规费,超过拆迁面积按有关政策执行。在拆迁过程中给予每户租用过渡房,每家每年补助1500元(期限三年)。附属用房不予考虑。
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偿费,以产权户为单位,选择货币补偿方法,每户每次600元为标准,一次性发放给被拆迁人两次搬迁补偿费。
3、拆迁安置采用安排宅基地与货币补偿相结合,安排宅基地按被拆迁房屋法定占地面积拆一还一,由亭旁镇或村安排宅基地。
(1)被拆迁房屋是生活用房或商业用房的,被拆迁房屋占地面积
(2)拆迁房屋安置面积超过拆迁房屋法定占地面积的部分,安置人向被安置人按800元/平方米收取,放弃安置宅基地的,拆迁人按拆迁房屋法定占地面积12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拆迁区域内明确属于主房宅基地的,按主房拆迁安置办法进行补偿安置,属附房宅基地的,按附房拆迁安置办法进行拆迁安置。
(4)附属用房拆迁不作宅基地安排,安置面积超过拆迁房屋法定占地面积,但又有附属用房的,附属用房腾地面积抵用超过的安置面积,抵用后,还达不到安置面积部分,不足部分安置人向被安置人按800元/平方米收取,抵用后,多出部分由 安置人向被安置人按8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4、房屋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用房的给予奖励,民房按其补偿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不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镇人民政府会同或提请有关部门实行依法强制拆除,其费用从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五、房屋安置
1、安置地块座落(详见附件4):
2、安置用房按规划条件实施建房:
3、安置用房的定位: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采取抓阄的方法确定安置用房定位。
六、加强领导
1、由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时间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涉及征迁的单位和个人应顾全大局,并根据各自的职责,认真积极按时做好集镇建设工程的征迁安置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2、对于不顾全大局,阻挠和拖延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本方案发文之日起生效,原亭旁镇集镇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方案同时作废。本方案的具体实施由亭旁镇集镇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附件:1、亭旁集镇建设工程果树苗木补偿标准
2、亭旁集镇建设工程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3、亭旁集镇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4、亭旁集镇二号路拆迁安置区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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