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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小雄镇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村、镇属各单位:
现将《小雄镇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小雄镇委员会
二OO七年九月五日
小雄镇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考核、责任追究办法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保证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落实,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责任考核
1、镇党委负责领导和组织对各村、镇属部门单位及中层干部党风廉政责任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采取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各村、镇属部门单位负责人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部门和自身一年来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洁从政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镇党委。报告要实事求是,做到客观、全面、公正,正确对待成绩和存在问题,特别是对存在的问题要讲清原因,分清责任。
4、在各村、镇属部门单位自评的基础上,镇党委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镇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综合评定。
5、在责任考核中,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查清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提出追究建议意见,形成书面报告,考核组长签名,并将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中层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一票否决制”的重要依据。
二、责任追究
1、中层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根据情况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作风警戒、党政纪处分,性质严重的责令辞职或免职等处理。
2、各村、镇属部门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第十二条的,在追究其本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其所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主题词:党风廉政 责任追究 办法 通知
抄送:县纪委
小雄镇党政办公室 2007年9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