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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工作规则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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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镇人民政府行政决策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浙江省人民政府规则》和《三门县人民政府规则》,结合镇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政府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依法行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实行规范化服务,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工作人员职责

     第三条  镇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镇长、副镇长、镇政府工作人员、镇属各单位负责人、、镇属各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镇政府实行镇长负责制,镇长领导镇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镇长协助镇长处理镇政府的日常工作,副镇长协助镇长工作,调研员协助镇长和副镇长工作。

    第五条  镇长召集和主持镇政府扩大会议;镇长或镇长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镇长召集和主持镇政府班子成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镇长可召开镇长办公会议。镇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必须经镇政府扩大会议或镇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镇长协商处理后,向镇长报告。

   第六条  镇长代表镇政府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报告工作,镇长或副镇长代表镇政府参加镇人民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镇政府的工作部门受镇政府的委托向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汇报某一反面的工作。

   第七条  副镇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镇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镇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  镇政府调研员按分工协助镇长、副镇长工作,受镇长、副镇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镇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镇党政办公室主任、镇党政办公室副主任按分工协助镇长、副镇长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镇长、副镇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条  镇长外出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镇长代行镇长职责。

   第十一条  镇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工作。镇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家法律和地方各级法规、决定、命令和规章,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镇长、副镇长、政府调研员和镇政府各部门,依照规定自觉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不得通过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各人进行干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镇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镇政府扩大会议或镇政府班子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镇各部门提请镇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镇的反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相关机构的讨论,由上级政府法制机构作法律分析。涉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应充分协商,并事先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镇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学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上级派驻单位、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镇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对重大决策应即使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四章  行政要求

   第十七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人员,加强执法部门的执法协调,积极推进综合执法试点。

第五章  工作部署

   第十九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式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条  镇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思路、重点工作目标等事项,形成镇政府你那度工作安排部署,下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区居委会)、镇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镇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镇政府报告执行情况。镇政府党政办公室负责崔办、督查,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六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加强镇行使行政权利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第二十三条  镇政府自觉接受上级政府的监督,同时自觉接受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全镇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村(社区居委会)有权对镇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镇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动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镇长、副镇长、政府调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及时、公正、依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第二十七条  镇政府、各村(社区居委会)要实行政务公开,接受舆论与群众的监督,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上级政府报告。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及时、准确发布政务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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