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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委[2009]16号
关于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
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办公室、村党支部、村委会、乡属各单位:
为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和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制
各办公室、行政村、企事业单位在评选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展党员,任命职务时,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一)否决范围
1、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2)各村出现以下违法生育情况:泗淋村违法生育4例(含)以上;桃峙、下道头、岳井、泗淋塘各村违法生育3例(含)以上;长浦庄、上道头、洋底、蒲岙、金家峙、下山、念峙塘、下院各村违法生育2例(含)以上;山下、下港、山头、西庙、下畔、庄王各村违法生育1例(含)以上。
2、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2)不配合计划生育工作,不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节严重;
(3)本单位工作人员(含停薪留职人员、合同制工人和三个月以上临时用工人员)出现违法生育。
3、驻村干部所驻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2)违法生育超出规定例数。
4、分管领导所分管办公室驻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年度考核不达标;
(2)分管办公室驻村违法生育超出总规定例数。
(二)否决办法
1、乡党委政府对各办公室、村、企事业单位实施计划生育工作“一票否决”。
2、各办公室、村、企事业单位在呈报和评定文明单位、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劳动模范,授予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推荐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发展党员,晋职晋级,评聘职称时,应事先征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意见,按规定应予一票否决的,予以一票否决。
3、跨年度评选的先进,只要其中一年被一票否决的,即不得评为先进。无明确年份限制的先进评比,应审查近三年的计划生育情况。
二、严肃追究计划生育工作责任
(一)对村及计生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1、各村党员、干部直系亲属有违法怀孕的,党员干部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其亲属思想工作,自觉予以引流产,如发现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有匿藏、包庇、纵容等行为,导致违法生育的,一经查实,从严予以党政纪处分。
2、各村党员、干部有违法生育的,取消所在村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3、入党积极分子及其直系亲属有违法生育的,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
4、各村计生服务员在计划生育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违法生育的,撤销其职务,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性质严重的,开除党籍。对计划生育工作不力,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村计生服务员坚决予以调整。
5、对村计划生育工作中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计划生育失控的村两委干部,视其工作责任情况,给予工作调整或党政纪处分。
6、书记、主任、服务员亲属违法生育的,给予通报批评乃至党政纪处分。
(二)对乡级机关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追究
1、驻村干部对所驻村情况不明、工作不力,导致计划生育工作失控的,对驻村干部给予通报批评,停岗停职,并扣发其年度岗位考核奖,情节严重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2、分管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不力,计生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违法生育的,给予通报批评及至党政纪处分。
3、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和计生服务站人员,因工作严重失职导致违法生育的,除扣发年度岗位考核奖外,给予党政纪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
(三)对本辖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责任追究
1、对无《生育证》的孕产妇入院半小时内未报告乡人民政府,对应引产而未引产及引产措施不到位造成违法生育的,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并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非法为违法生育对象接生的人员,按有关法纪和国家政策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开除公职,是党员的要开除党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按有关规定对单位给予经济处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处分,三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定;造成后果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他人出具假证明、施行假节育手术,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摘取节育器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并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以组织处理或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四)对公民的责任追究
1、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高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多生一胎或一胎以上的,是干部职工的开除公职或予以辞退、解聘,三年内不准再录用,是党员的给予党纪处分。
2、干扰、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意见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为准。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泗淋乡委员会
二00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计生工作 一票否决 责任追究 制度 意见
抄送:县计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