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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选择操作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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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SMD01—2014—0003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三政办发〔2014〕74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

中介机构选择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选择操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三门县国有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

选择操作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市场竞争行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确定承揽业务的中介机构,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及《三门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等有关单位选择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经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可自行确定其他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介服务的范围是指涉及行政审批的国有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机构选择方式:

依据《三门县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对象、额度大小采取业主直接委托、随机抽取、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中介机构选择程序:

(一)直接委托。直接委托适用于中介服务收费额或承诺服务价少于5万元的项目。直接委托中介机构的,业主应在县中介信息库内选择星级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业主在委托后,应将合同副本提交县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中心(下称县中介服务中心)备案,县中介服务中心按有关规定审核后向业主出具《三门县中介机构直接委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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