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4〕47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以质取胜”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质量水平,增强我县经济的综合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和市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台政发〔2010〕35号),以及县政府《关于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意见》(三政发〔2010〕69号)等精神,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是三门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县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的企业或组织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或组织数每年不超过2家。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聘任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五)组建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职称,具有从事5年以上有关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修养;
(三)熟练掌握《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评价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做到公正严明。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5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从事非营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
(四)在推进员工的创业再创业,推进技术跨越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县内同行业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