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贯彻落实全省农业水环境治理工作视频会议和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部署会精神,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三改一拆”、县政府《关于开展全县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三政发〔2014〕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街道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按照“街道统一领导、行政村组织实施、部门指导监督”的工作原则,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迅速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确保取得实效,并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二、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整治,合理开发与利用农业资源,有效防治禽畜养殖业污染,保护水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到2014年9月底,全街道关停、清拆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关停名单见附件)。
三、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6月16日至27日)。由联系领导带队,组织驻村干部、村干部以及畜牧兽医员,下村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户)进行详细调查,并填写排摸表(联系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畜牧兽医员、畜禽养殖户均要签字),于6月27日前交街道农办,由农办汇总,做到“一场一册”,建立完善的档案。另外还需对畜禽养殖场进行拍照。
(二)宣传发动(6月28日至7月8日)。召开全街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动员会,下发工作方案,签订责任状。各村召开村两委、党员、村民代表等会议,传达街道动员会精神并确定本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利用各种宣传载体进行广泛宣传,在重点村庄、重点地段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出动宣传车,确保做到家喻户晓。
(三)分步推进(7月9日至9月31日)
1、拆除空置畜禽养殖场。由街道农办牵头,相关办公室配合,会同驻村干部,对各空置畜禽养殖场下达自行拆除通知书(自行拆除时限为7月9日至7月17日)。养殖户逾期未拆除的,街道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并在7月底前完成空置畜禽养殖场拆除任务。
2、设立整治过渡期。根据畜禽养殖实际,专门设立整治过渡期,时间为7月9日至9月15日。养殖户要求在过渡期内,只准出栏,不准进栏,并将畜禽处置完毕,停止养殖。如果在过渡期内出现进栏现象的,则按照进栏数量扣除补助金额。在过渡期内的畜禽养殖场仍可享受原已签订或办理的专业合作社畜禽技术服务,银行小额贷款等国家相关扶持政策,超过过渡期未关停的畜禽养殖场(户)将不享受任何政策。
3、开展集中关停。根据调查摸底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养殖(户)必须在2014年9月15日停止养殖,并自行清拆,书面通知在7月11日前要送达完毕。对已通知自行关停但到期未关停的养殖场,街道将组织人员进行强制关停、清拆,计划在9月底前全部关停、清拆完毕。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1日至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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