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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产品质量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质量诚信意识,提高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安全诚信意识与监督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是指生产经营者违反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
第三条“黑名单”信息内容包括失信黑名单信息名称、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自然人姓名、自然人身份证号、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处罚(移送)文号、处罚(移送)时间、处罚(移送)事由、处罚(移送)依据等信息。
第四条 “黑名单”遵循依法监管、公开透明、及时准确、惩戒教育、逐步完善的原则,通过政务网站或者其他方式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实施重点惩戒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全省各级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的收集、发布、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制定“黑名单”管理办法,建立省级“黑名单”数据库,公布全省质量失信“黑名单”。各市、义乌市质监局(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黑名单”生产经营者的监督管理,通过浙江省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将产品质量失信“黑名单”上报省局。
第七条 省局质量处负责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制定、黑名单信息收集、信用修复、对外发布等工作。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质量失信“黑名单”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八条 省局相关业务处、稽查总队、纤维检验局负责汇总下一级对口“黑名单”资料,并在规定时间向质量处提交“黑名单”资料。
第九条 省局信息中心负责“黑名单”制度管理软件的开发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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