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禁炸鱼、毒鱼、电鱼和制造销售
电捕工具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者将由县海洋与渔业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二、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进行捕鱼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