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地施策的总要求,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市场发展环境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26号)精神,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把控土地供应规模节奏
根据我县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有序、合理地把握土地供应节奏、时序、规模和用地结构,综合运用多种供地方式,完善招拍挂手段,稳定土地市场,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要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建立交地跟踪服务机制,确保房地产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二、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环境
按照深化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清理前置环节的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出让前应当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编报审批工作,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相关费用可列入土地出让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流程中的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实施“容缺受理”。简化工程招标管理、施工许可和办事流程,对非国有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并实施一次性备案制度。
放宽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其建设规模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规模为准;确需分期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供各期开盘、定价、交付的具体方案后,允许分幢办理预售许可。对于企业信誉良好且建设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满足现行商品房预售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可适当放宽。
对在建商品住宅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必要规划条件、满足房屋结构和消防安全的情况下,为适应市场变化作出的户型调整、分割(分层)销售,规划、房管等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放宽住宅物业保修金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规定。对企业信誉良好且建设正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该企业提出申请,并对开发项目作出保修承诺后,按期交存物业保修金总额的30%,其余的提供同等价值150%的实物房源由房管部门进行销售限制后可缓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建设单位应交存已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售出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售出再予以交存,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证在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不予核发。
三、落实财政奖励补助政策
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首套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按房屋售价的0.8%予以财政补助;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及以下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按房屋售价的1.2%予以财政补助;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及以下非首套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按房屋售价的2.4%予以财政补助;对个人购买144平方米以上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和非住宅的,按房屋售价的1.8%予以财政补助;对非三门籍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的,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的,在上述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的补助。在取得购房完税凭证后可申请购房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