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8日
三门县推进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精神,正确把握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与市场决定作用的关系,围绕建设美丽三门美好生活的总体要求,立足“新常态”,按照“增一般,减专项、保重点、提绩效”的要求,全面谋划财政支农改革创新,以财政改革推动和引领“三农”领域改革,进一步加大财政支农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三农”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财政支农资金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构建科学、系统的支农资金管理体系
1.建立科学规范的支农专项资金政策机制。(1)清理整合支农专项资金。压减支农专项结余资金,即支农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安排的具体项目已实施完成、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以及两年以上的历年结余,收归财政统筹安排。调整归并整合现有支农专项资金,即对3年或以上未设存续期限或存续期限较长,政策效用不明显的,以及已实现目标的项目,按照政策实施绩效,调整取消;对符合县委、县政府工作目标,但支持方向、扶持对象和用途相同或相近的项目,要予以归并整合;对未设存续期或者存续期限超过2017年的,一律执行到2017年底。(2)严格支农专项资金准入退出。除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不得新开口子。确需出台新政策的,必需明确政策绩效目标、存续期限、资金分配因素和程序、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农口部门提出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财政支农专项政策存续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到期后,政策自动失效。如政策需延续的,经县农口部门提出申请,对前期政策执行绩效开展评估,经评估确需保留或调整的,最多可延长2年。(3)实行支农专项资金分类管理。即围绕“三农”重点工作,从政府与市场的管理和支出责任两个方面鉴别清理现行支农专项资金,把支农专项资金划分为公益类、准公益类、竞争类三类,根据不同类型的专项资金实行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
2.建立合理明确的支农资金管理职责机制。改革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模式,实现财政部门与农口部门之间合理分权,明确各自职责权限,提高财政资金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财政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参与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制定,研究制定财政支农政策,负责支农资金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监督预算执行;农口部门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参与制订财政支农政策,提出支农政策目标和资金分配建议,负责支农项目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等。财政、农口主管部门各司其职,除重大项目或中央、省、市有明确规定的项目以外,原则上不再进行联合审批、评审、验收等。
3.建立科学合理的支农专项资金分配机制。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除中央、省、市有规定及县重大项目外,原则上综合考虑工作任务、上级转移支付额度和县财力许可进行统筹安排。对来料加工等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要逐步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凡条件成熟的,要实行政府购买;对农业产业发展等竞争类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市场机制实行竞争性分配,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取”的办法确定。从直接补贴为主向间接引导为主转变,积极探索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其他市场化运作模式。
4.建立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机制。大力推行专项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尽量减少中间环节,统一规范资金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除另有规定外,采用直接补贴方式的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公益类工程性项目,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可经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按进度分次拨付,但最多不超过3次及预拨至80%的补助额度。采用其他补贴方式的项目的补助资金拨付方式根据相应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确定。
(二)构建规范、透明的支农项目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