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正文

关于转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三健委[2015]13号

 

关于转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

实行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的

通  知

 

各行政村、居

现将《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三县委办发〔2015〕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三门县健跳镇委员会

                          三门县健跳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2日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基层自治组织工作关系,优化工作环境,推进村(社区)职能归位,增强其服务功能,提高社会服务管理水平,现就规范村(社区)工作准入通知如下:

一、准入工作的组织实施

从2015年起,全县全面实行村(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党政部门、群团组织和有关单位,凡是需要将组织机构、工作任务、创建评比、考核检查、统计调查等延伸到村(社区)的,必须按照规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入村(社区);未经准入的事项擅自进入村(社区)的,村(社区)有权拒绝。

二、准入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一)基本条件。准入事项必须是与村(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村(社区)协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事项。交由村(社区)承接或协助的工作,应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充分兼顾村(社区)的承接能力,赋予村(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

(二)准入流程。1.申请。由各单位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等依据向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三门县申请准入村(社区)工作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2.初审。由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纠风、督查、组织、农业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讨论并提出初审意见。3.协商。初审合格后申请单位持初审意见就申请准入事项与相关乡镇(街道)进行协商,签署乡镇(街道)意见。4.审批。由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乡镇(街道)意见,提交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委、县政府审批。5.进入。经审批同意的部门,在布置工作时,应附《审批表》。村(社区)凭《审批表》接纳进入的机构及任务。

长期性(一年以上)的准入事项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2次,集中受理时间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月和8月。短期、临时性准入事项须提前7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三、准入工作需要把握的环节

(一)关于村(社区)组织机构。村(社区)办公场所对外只挂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等4个组织机构牌子。与群众生产生活联系紧密的村级(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管理室(站)、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社区)警务室、村(社区)文化礼堂等5个服务活动场所,对外挂服务标识牌。在行政村编组的民兵连,根据民兵工作需要和各村实际,可在民兵连活动场所(地点)保留挂牌(标识);在村(社区)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村(社区)实际,可在工作场所保留挂牌(标识)。其他在村(社区)设立的组织机构,一律不再挂牌。

(二)关于村(社区)工作任务。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头对村(社区)承接或协助的工作任务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审核,建立村(社区)工作准入目录。凡县委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除依法依规(见附件2、附件3)以及党委、政府的重点任务和重要突发事件需要由村(社区)协助配合外,不得延伸到村(社区);经准入的工作任务,原则上交由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站)承接;未经准入的,不能交由村(社区)承接并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关于村(社区)考核检查。县级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掌握平时工作情况,原则取消对村(社区)的年终实地考核。确需开展对村(社区)年终实地考核的,应事先向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安排,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对所有的考评创建项目进行捆绑,实行一次性集中考核。对村(社区)的考核检查必须与村(社区)工作准入目录相一致。对村(社区)的考核检查、创建评比,一般应采用电子工作台账,原则上不得要求村(社区)另做纸质工作台账。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规定必须制作纸质工作台账的,按照有关要求执行。

(四)关于村(社区)统计调查。对准入的统计调查任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不得要求村(社区)建立相应的专项统计调查档案。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工作。

四、准入工作的有关要求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并做好落实、跟踪、检查、反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各负其责,切实优化村(社区)建设发展环境。

对纳入准入目录的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并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并足额下拨到村(社区),专款专用;对未纳入准入目录的工作,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切实为村(社区)把好关。

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附件 :1.三门县申请准入村(社区)工作审批表

           2.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3.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

 

                          中共三门县委办公室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

 

附件1

三门县申请准入村(社区)工作审批表

编号:

申请单位全称

 

申请准入事项

及依据

 

   

 

进驻时间及期限

 

   

 

下放村(社区)权限

 

划拨工作经费

 

配备工作人员

 

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意见

 

涉及乡镇(街道)意见

 

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意见

 

县委、县政府

  

 

 

申请准入详细资料附后

此表一式三份,县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部门、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2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事项

序号

履行职责事项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

实施基层自治,召开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向村(居)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款、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十项。

2

举行换届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

3

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二款;《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

4

实行村(居)务公开制度,接受村(居)民监督。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九项、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

5

发展农村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6

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一条。

7

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推动社区建设,开展社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一款。

8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六项。

9

组织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七条。

10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11

做好爱国卫生工作,开展居(村)民健康促进与教育工作。

《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12

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13

组织居(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14

动员和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第一款。

15

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

 16

建立村法律顾问制度,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各类纠纷。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5012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