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办公室,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村:
《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亭旁镇人民政府
| 抄送:三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
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食品安全党政责任,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门县食品安全党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三门县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和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问责规定等,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食品安全相关职责的镇党委、政府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食品安全监管、检测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安全党政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责任,负直接行政责任;具体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镇党委、政府将视情责令相关单位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食品安全工作机制不健全,不按规定分析辖区内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的;
(二)不履行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综合统筹协调职能,不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安全巡查的;
(三)不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宣传教育不力,报送信息不及时,贻误工作的;
(四)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不健全或者组织实施不力,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情况不明,管理疏漏,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各行政村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形同虚设,或者工作职责不明确,管理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对辖区内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治的;
(七)对辖区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及时进行有效处置的;
(八)未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的要求,瞒报、谎报、迟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九)阻碍、干涉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对部门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去职务、免职;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