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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各办公室,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行政村:

    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经镇党委、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亭旁镇委员会

亭旁镇人民政府

2016525

 

 

抄送:三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2016525日印发




亭旁镇食品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党政一把手必须亲力亲为、亲自动手抓”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认真落实“党政同责”、“四个最严”的政治责任和工作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特结合亭旁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是指党委、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镇党委、镇政府及领导班子成员,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及班子成员。

 

第二章 镇党委食品安全的领导责任

第四条 镇党委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

(二) 将食品安全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推动食品安全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镇党委会每年专题听取食品安全工作汇报不少于4次,研究部署食品安全重点工作;

(四) 配齐配强食品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五) 加强各类考核中食品安全权重。把食品安全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加大对所辖行政村、企业的食品安全考核力度;

(六) 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宣传教育工作范畴,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工作,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七) 加强食品安全委员会建设,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开展食品安全相关活动,发挥企业党群组织食品安全监督作用,引导广大群众全面参与、主动支持食品安全工作;

(八) 支持同级政府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镇党委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支持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在落实食品安全理念、方针政策、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上履职到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及时研究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并作出决策部署;

(二) 按照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的要求,协调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涉及食品安全职责分工,并保持相对稳定;

(三) 每季度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食品安全工作;

(四) 督促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镇党委班子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一) 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 督促指导分管领域、联系行政村、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 镇政府食品安全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需切实做好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和统筹协调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分析形势,研究部署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工作机制,组织力量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 

(三) 制定本辖区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 统筹规划本辖区内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协助开展日常管理; 

(五) 建立责任网格内食品类种养殖、贩销大户,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信息数据库,并上报相关信息; 

(六) 针对存在的问题和上级部署,及时开展专项整治,牵头组织或配合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查处辖区内无证生产经营、制假售假食品违法行为; 

(七) 负责推荐、管理、培训和考核辖区内各行政村协管员、信息员,明确其工作职责、考核办法等事项;

(八) 做好民间厨师登记备案、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和管理工作,预防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做好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九) 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样品采集和食源性疾病调查; 

(十) 受理群众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并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处理; 

(十一)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等。 

第八条 镇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担任本级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积极推进食品安全发展战略;

(二) 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听取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汇报,每季度召开一次食品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较大安全事故工作。每季度向联系县领导汇报一次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三) 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考核;

(四) 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综合性食品安全大检查;

(五)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规定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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