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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三门县委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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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创新创优,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全县工业经济转型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扶优扶强,培育规模经济

1.实行重点企业贡献奖。以开展“重工业、强企业、增实力”二十强企业竞赛活动为平台,以企业当年的入库税收、利润总额、销售收入为竞赛内容,获得前4位为县突出贡献工业企业,5-20位为县重点工业企业。其法人代表,由县政府分别授予功勋企业家、明星企业家称号。

竞赛活动获得一等奖的4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30万元;二等奖的6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20万元;三等奖的10名,分别奖励法人代表10万元;以上企业当年入库税收未超过上年的,授予荣誉称号但不给予奖励资金。评分细则按三县委办〔2012〕15号文件执行。

2.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对企业入库税收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1000万元倍数的年份,按照当年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3.鼓励成长型小企业规模化经营。对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并进入统计局统计直报网络系统的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省创新型示范中小企业,奖励5万元。

4.设立县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基金。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由转型升级产业发展基金予以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二、抓工业有效投入,增强发展后劲

5.鼓励企业提升装备水平。按《三门县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企业技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办发〔2008〕117号)文件执行。

6.鼓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集约用地。引导企业提高土地亩产入库税收贡献,对全年亩均入库税收贡献排名前10名的“218”工程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除外)规划控制指标上下限幅度一律按以下规定执行,且不再另行调整规划,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上限可分别放宽到1.8、50%、50米,绿地率下限可放宽到10%,2016年1月1日前竞得的土地在缴纳异地绿化费后绿地率下限也可放宽到10%,放宽停车泊位指标,具体由主管部门审批时确定。鼓励企业实施“零土地”技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14〕38号)文件执行。鼓励相邻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联合成片集中改造,按《关于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3〕105号文件精神的执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执行。

7.推进“机器换人”深化技术改造。符合“机器换人”条件的设备,在当年技改补助率基础上增加4个百分点给予补助;新上项目同时实施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2、4个百分点进行补助;在原有设备基础上进行纯机联网、物联网、厂联网改造的,在“机器换人”补助率的基础上分别提高2、4、8个百分点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机器换人”认定标准由县经信局在省、市、县三级“机器换人”专家库随机抽取5位以上专家出具认定意见。

8.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重大(重点)工业项目及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在项目验收后,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双千工程”项目奖励5万元。

9.鼓励外来投资。按《关于进一步推进招商选资工作的若干意见》(三政发〔2014〕69号)文件执行。

10.积极盘活工业资产。

(1)允许土地分割转让,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产业转型升级。分割后形成的每宗工业用地必须满足原规划控制要求和分割后转让宗地动工开发建设用地面积达到三分之一以上或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通过债务清偿执行法院裁定除外),允许进行分割转让,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补充条款。

(2)实行有偿退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确定有偿退地范围和对象。经批准后,对满足规划控制要求的非闲置土地,其未建成投产部分用地由政府收储,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计算退地价格。

(3)优化市场环境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全面落实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等有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县内外投资者对县内企业实施兼并重组且重组后企业注册登记地及税收交纳仍在本县,或县内投资者兼并重组县外企业并将企业总部(或区域独立法人总部)和税收迁转到本县,被兼并重组企业存续的,以被兼并重组企业重组完成前三年的利润平均数为基数(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税后利润的10%给予奖励,期限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企业吸收合并的,在完成重组资产产权过户(或工商变更登记)后,按重组所涉资产增值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4)实施“退二进三”政策,提高我县城区土地利用效能。具体按《关于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4〕62号)文件执行。

三、加快推进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1.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根据《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52号),设立三门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但单户金融机构补偿金额不超过50万元。设立总额为8000万元的三门县企业应急周转资金,用于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具体按三政发〔2011〕71号文件执行。

12.为鼓励担保机构为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服务,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办法》(浙财外金字〔2009〕31号),设立三门县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县财政资金与省级专项扶持资金按1:1比例给予配套;对国有政策性担保公司,并按其年度担保余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

13.培育和发展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县内新成立的工业设计、科技研发、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四大领域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和实行主辅分离发展服务业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自取得营业收入第二年起三年内,按照当年入库税收县得部分的60%给予奖励。县内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设计机构,正常开展业务的,每家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及列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50万元、20万元。

14.建立企业家培训与专家学者交流平台。每年在县人才经费中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我县企业家及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活动,以及县政府组织参加的市内外展会。

15.引导产业集群发展。获得国家级、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区域名牌、高技术产业化基地、产业集群示范基地等)的行业,分别奖励该行业协会或组织者单位20万元、10万元。对新组建的工业性行业协会一次性补助10万元。鼓励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对行业协会开展活动服务企业,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每年奖励10万元。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6.推进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对企业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软件投入至少占50%),投资额3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投资额80(含)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或信息化应用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经省级新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自主知识产权登记并投入实际销售的软件产品,奖励3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软件产品,奖励2万元,同一企业最高限奖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省级信息服务业或电子信息产业重点项目,分别奖励30万、10万元。

17.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产品检测中心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8.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省创新型示范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对列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

19.加快实施技术创新项目。对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技术创新基金(资金)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工业专项补助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重点新产品试制计划(技术创新项目)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国内、省内重大装备国产化首台(套)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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