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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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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的火灾防控体系,增强我县居住出租房屋防灾减灾能力,切实提高居住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现就做好我县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住出租房屋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要内容

(一)参保品种

出租房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参保对象

出租房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参保对象要求:

一类对象:乡镇(街道)2016年2月底前完成消防隐患整改,承租人数为30人以上的出租户;

二类对象:乡镇(街道)2016年6月底前完成消防隐患整改,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类对象:乡镇(街道)2016年8月底前完成消防隐患整改,承租人数为10人以下的出租户。

(三)保费补助

出租房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标准,由县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1:1的原则给予投保的出租户经费补助:一、二类对象县政府补助每户50元;三类对象县政府补助每户30元。

(四)补助方式和程序。

对按期完成消防隐患整改,且经县消安委验收通过的出租户在自愿投保基础上,凭保费原件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投保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投保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七日后,补助费用由县财政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支付。

二、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7月31日前)。各乡镇(街道)要加大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导向宣传力度,将引导投保火灾人身意外伤害险纳入日常消防安全排查内容,提高出租房东、承租户对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知晓率和投保率,营造积极参与、主动投保的良性氛围。出租房火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出租户自愿参保,各乡镇(街道)、有关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摊派或变相摊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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